发布文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
一、第二条中的“市”修改为“设区的市”,删除该条中的“地”字样。
二、第十一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情节轻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罚款一律上交财政。”
三、删除第十三条。以下条款序号顺延。
一、第二条中的“市”修改为“设区的市”,删除该条中的“地”字样。
二、第十一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情节轻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罚款一律上交财政。”
三、删除第十三条。以下条款序号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