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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办法修正案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8-01-01 生效日期: 1998-01-01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

  一、第二条中的“市”修改为“设区的市”,删除该条中的“地”字样。

  二、第十一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情节轻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罚款一律上交财政。”

  三、删除第十三条。以下条款序号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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