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云价电[2000]19号
云南省石油总公司,各地、州、市物价局、石油公司: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计电[2000]33号,2000年4月30日)的有关规定,决定适当提高我省成品油零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昆明市(含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四区,下同)汽、柴油标准品零售中准价,按国家计委的规定调整:90号汽油从每吨3130元调整为3370元;0号柴油从每吨2755元调整为2965元。
昆明以外各地、州、市所在地城市汽、柴油标准品零售中准价在昆明市零售中准价基础上顺加规定的地区差价(定额运杂费)制定。地区差价(定额运杂费)标准仍按我局2000年2月18日云价电10号传真电报的规定执行。
二、昆明市汽、柴油标准品零售浮动价,按中石化集团公司的通知(中国石化[2000]发电9号)执行:90号汽油零售价在中准价基础上上浮5%,为每吨3540元;0号柴油在中准价基础上上浮5%,为每吨3115元。
昆明以外各地、州、市所在地城市汽、柴油标准品零售浮动价,在昆明市零售浮动价基础上顺加规定的地区差价(定额运杂费)制定。
三、汽、柴油非标准品价格按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计算。
四、地、州、市所在地城市以外各县(市)及县以下乡镇汽、柴油零售价,由经营单位参照所在地中心城市的零售价,按合理进价顺加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定额运杂费制定。
五、省内各铁路通槽点的汽、柴油批发价格,由经营企业按当地的零售价格倒扣作价。批零差率不得低于5.5%。
六、灯用煤油批发价格在我局2000年2月18日云价电10号传真电报规定的基础上每吨提高230元,各批发点的批发价格详见附件。灯用煤油零售价格由经营单位按合理进价顺加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定额运杂费制定。
七、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市场油价的监测,规范明码标价。各级石油公司和石油零售企业要认真执行有关价格规定,积极采购油源,确保市场供应,并及时向物价部门汇报市场情况,接受物价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八、以上调整后的成品油价格按国家计委的要求统一从2000年5月5日起执行。
附件:云南省灯用煤油批发价格(含税)表
单位: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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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市场 │批发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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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东站 │29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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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长坡 │29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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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丰大旧庄│29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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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丰大德 │29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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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松林 │29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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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远市 │3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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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 │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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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 │3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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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川区 │29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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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威市 │29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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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 │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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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澜坝 │3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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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甸功山 │29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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