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北廊坊市除“四害”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月13日
第一条 为维护城乡环境卫生,预防和减少传染病的发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河北省城镇公共卫生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地方人大法规(1)条
第二条 消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以下称除“四害”)是全市公民的共同责任。本市一切单位和公民均应遵守本办法。对有悖本办法的行为,有权检举或投诉。
第三条 市县级两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是除“四害”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卫生防疫部门与爱卫办共同负责除“四害”的监测和监督管理。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除“四害”的具体组织工作,确保除“四害”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 卫生、教育、文化、宣传等部门及各社会团体均有义务宣传和普及除“四害”知识。
第五条 各单位和公民都应积极参与除“四害”活动,保护除“四害”的药物械器,服从爱卫办和卫生防疫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各单位和居民住户要加强垃圾、粪便和死亡禽畜的管理和处理,严禁随地堆放、倾倒垃圾污物,减少和预防“四害”孳生及疫病的发生。
第七条 加强易孳生“四害”场所的治理。屠宰厂、肉联厂、食品厂等食品加工企业、饮食行业和集体食堂等,要设置专管人员,制定专管制度,完善防治措施,预防和控制“四害”的发生、繁殖。
第八条 城镇建设工地和临时住宅的除“四害”工作,由施工队和住宅使用人负责;停建工地的除“四害”由所属单位负责;公厕、垃圾箱(站、场)的除“四害”,由环卫部门或产权单位负责。
第九条 除“四害”实行公益消杀和有偿消杀相结合的办法。单位和居民的除“四害”所需经费由受益单位和公民自行解决;公共场所的“四害”消杀由各级政府承担。
第十条 市县两级可以根据需要组建除“四害”专业队伍,开展无偿服务或有偿服务;允许公民或其它组织申报组建消杀队伍,开展有偿服务或无偿服务。收费标准由市爱卫办商市财政局制定,报市物价局审批。
第十一条 除“四害”工作推行目标考核责任制度。对聘请消杀队伍实行有偿服务的单位的除“四害”工作,由爱卫办、卫生防疫部门依据双方所签的协议实施考核监督;对单位自行开展消杀的,由单位与爱卫办签订达标责任状,由爱卫办、卫生防疫部门考核监督。
第十二条 申报成立营业性除“四害”组织,需报请市、县爱卫办审查批准,从业人员应经卫生防疫部门培训,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手续。
第十三条 从事生产、加工除“四害”药物、械器,必须经市爱卫办报批。经营除“四害”药物或器械必须服从爱卫办、卫生防疫部门检查监督。杜绝假冒伪劣产品上市,保障人畜安全,确保杀灭“四害”有效。
第十四条 爱卫办定期开展除“四害”的检查评比工作。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公民,市、县人民政府要给予表彰奖励;对经检查不合格的单位,视情节作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公民,由爱卫办会同卫生防疫部门给予以下一种或几种处罚:
(一)警告;
(二)限期改进;
(三)罚款;
(四)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十六条 执罚标准。每项处罚总额不超过1000元。
(一)城镇发现新鼠洞或新鲜鼠粪,经测定密度超过规定指标一倍以内的,按超标单位面积每平方米罚款1--5元。每超过指标一倍加倍罚款。
(二)辖区范围内,积水孳生三龄以上蚊幼的,每平方米或每处罚款10--50元。
(三)单位辖区范围垃圾没有容器盛装的,化粪池没有加盖或破损的,孳生地有三龄蝇幼虫或蛹的,每项罚款200元。
(四)经营、供应直接食用的食品有苍蝇接触的,厨房、食品加工厂操作间或装有空调的客厅、餐厅等有苍蝇、蟑螂、老鼠的,每只罚款20元。
第十七条 聘请专业消杀队伍承包的单位被处罚,罚款由承包方负责;自行消杀的单位被处罚,罚款由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故意损坏除“四害”药物或器械者,按原价赔偿,并处以1--3倍罚款。
第十九条 经营除“四害”假冒伪劣器械或药物的,没收其药械和非法所得,并处以1--3倍罚款。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处罚不服的,可在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除“四害”监督管理机构和除“四害”执法人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收受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爱卫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