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区财政厅关于制定我区公派出国(境)人员行前安全教育培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02 生效日期: 2000-09-01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文号: 宁价(费)发[2000]171号

自治区国家安全厅,固原行署、各地、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了做好宁夏公派出国(境)人员在境外保守国家秘密,保护个人人身和财产安全,顺利完成出访任务的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国(境)团组和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1996)27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我区公派出国(境)人员进行行前安全教育培训,现将培训的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公派出国(境)人员行前安全教育培训费,每人每期50元(含各种资料及相关表格)。

  二、自治区国家安全厅及地、市国家安全部门公派出国(境)人员培训中心是该项收费的执收单位。收费前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管理,全部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有关部门将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予以处罚。

  三、本通知自2000年9月1日起执行。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1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