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宁价(费)发[2000]171号
自治区国家安全厅,固原行署、各地、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了做好宁夏公派出国(境)人员在境外保守国家秘密,保护个人人身和财产安全,顺利完成出访任务的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国(境)团组和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1996)27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我区公派出国(境)人员进行行前安全教育培训,现将培训的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公派出国(境)人员行前安全教育培训费,每人每期50元(含各种资料及相关表格)。
二、自治区国家安全厅及地、市国家安全部门公派出国(境)人员培训中心是该项收费的执收单位。收费前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管理,全部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有关部门将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予以处罚。
三、本通知自2000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