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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物价局、区财政厅、区教育厅关于调整本区普通高中学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24 生效日期: 2000-08-24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发布文号: 宁价(费)发[2000]182号

固原行署,各地、市、县(区)物价、财政、教育局,各重点普通高中学校:
  加快高中阶段教育的改革发展,既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培养高层次人才的需要,也是我区21世纪经济社会全面振兴的必然要求。为贯彻中发[1999]12号文件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我区普通高中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原则
  我区非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收费标准调整遵循的原则是:1、政府办学者和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在充分考虑居民实际承受能力的照顾到困难家庭实行必要的减免学费政策的前提下,适当增加学费在教育培养成本中的比例,形成教育成本合理分担机制。2、实行优质优价,对不同的办学主体,学费、住宿费标准允许有一定差别。3、非营利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和其他形式的教育机构,学费标准不得超过生均培养成本。

  二、调整的水平与幅度
  1、公办高中取消招收自费生和线下生的做法,在校学生实行统一的学费标准。
  (1)公办合格普通高中学费标准。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公办合格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200元;其他县(市)镇(含厂矿、国营农、林、牧场)公办合格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160元;川区农村公办合格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120元;山区(南部山区八县和陶乐县及中卫县、灵武市的山区乡)农村公办合格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60元。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川、山区农村高中学费今年暂不执行。执行日期另文通知。
  (2)自治区公办重点、示范性普通高中学费标准。
  经自治区教育厅会同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对全区普通高中进行重新分类评估认定后,自治区公办重点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250元;自治区公办示范性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300元。未经评估认定前,银川市一中、二中、九中、唐徕回中、宁大附中、石嘴山一中、平罗中学、吴忠中学、中卫中学、固原一中、长庆银川高级中学的高中学费暂按每生每学期250元收取。
  2、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独立举办的民办高中,实行按生均培养成本收费,面向市场,优质优价。收费项目为学费、住宿费两项。收费标准由学校自定,同时报同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3、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宁党发[1999]60号文件中关于“允许高中阶段的公办学校举办民办班”的精神,经自治区教育厅、物价局严格审查,同意银川一中、二中、九中、唐徕回中、宁大附中、石嘴山一中、平罗中学、吴忠中学、中卫中学、固原一中十所中学试办民办高中班。在完成正常招生计划的前提下,每校最多招生100人,每班班额不超过50人,单独编班、独立教学,享受国家、自治区有关发展民办教育的特殊优惠政策。民办高中班收取学费实行最高限价,银川地区每生每学期不超过1200元;石嘴山地区、吴忠地区每生每学期不超过1000元;固原地区每生每学期不超过800元。

  三、寄缩制公办普通高中(含民办高中班)住宿费山区八县每生每学期住宿费最高不超过50元,具体标准由当地物价、财政部门视住宿条件确定;其他市县每生每学期70元;自治区重点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90元;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每生每学期120元。

  四、新的学费标准执行后,各公办普通高中要注意做好资助困难学生的工作。学校应采取多种形式帮助特困生,不能因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而中断学业。为使该项工作落到实处,各普通高中学校应将所收学费的5%-10%做为特困生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学校自定并报同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备案,纳入物价、财政监管范围。

  五、本次公办普通高中学费调整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规定招生容量制定招生计划,按计划数额划定录取分数线,由高分到低分录取。严禁超班额,学校不得扩大班额超计划招生。各学校在招生时,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的学费标准,不准以赞助等名义变相收费,对确有自愿资助办学的,由学生家长到同级物价部门(在银川市的自治区公办重点高中、示范性高中到自治区物价局)左确认后,方查收取。违者以乱收费由物价检查机构严肃查处。

  六、各级普通高中学校(含民办高中、公办高中民办班、初中民办班)只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取消计算机收费。学费和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各校要严格按规定项目收费,未经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联合批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收费前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变更或申领《收费许可证》。要向学生家长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要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巧立名目,擅自立项,无证收费和提高收费标准以及挤占、挪用学费收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对学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七、本通知自2000年秋季开学起执行。以前文件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二000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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