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宁夏自治区物价局、区电力局关于调整本区农村分类电价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25 生效日期: 2000-08-25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局
发布文号: 宁价(重)发[2000]185号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物价局(处),各供电局(分局),客户服务中心:
  国家计委、国家电力公司以计价格[2000]790号文确定将我区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1.6分,用以解决部分新建电力项目的还本付息问题。对此,自治区物价局、电力局以宁价(重)发[2000]159号文件进行了具体贯彻,并在该文第八条对农村分类综合电价的确定和执行作了具体规定和要求。
  为了配合正在实施的农电“两改一同价”工作,结合我区农村用电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我区农村分类综合电价的有关问题做如下规定:
  1、各县级供电局与乡(镇)电管站的结算电价的基础上提高1.6分。

  2、各乡(镇)电管站对其各类用户的销售电价也在现行分类综合电价的基础上提高1.6分。

  3、各供电局与马家滩、石炭井、灵武矿务局、青铜峡铝厂、水利、农垦等转供电用户的转供结算电价同样在现行结算电价基础上提高1.6分。

  4、本通知自2000年9月1日起抄见电量执行。
  以上通知请各供电局严格执行并向农村电力用户做好宣传工作。物价检查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法,保证本通知的顺利执行。对执行中发生的问题应及时报自治区物价局、电力局。
  

二000年八月二十五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7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