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宁价(费)发[2000]235号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物价局、交通局、运管处(所):
由于成品油价格同国际市场接轨,随国际油价的提高而不断攀升,加之近几年公路运输业发展较快,运力的增长超过了运量的增长,实载率有所下降,致使公路汽车旅客运输成本大幅度上升,运输经营者效益下降。为促进我区运输企业健康平稳发展,保证运输经营者的正常经营,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调整我区公路汽车旅客运输价格,现通知如下:
一、本次客运票价在自治区交通厅、物价局《关于调整公路汽车客货运输价格的通知》([1993]宁交发字第113号)规定的运价基础上进行调整,各车型、线路运价在现行水平上提高0.01元。即:普通大型客车、干线公路由现行0.066元/人千米提高到0.076元/人千米,平原支线由现行0.072元/人千米提高到0.082元/人千米,山区支线由现行0.082元/人千米提高到0.092元/人千米。
其他车型、线路运价调整见附表。
二、卧铺客车基本运价由现行0.041元/人千米提高到0.051元/人千米,上铺加成170%,下铺加成180%。对于在晚20时至次日5时始发、运行和到达的卧铺车可在基本运价的基础上再加成20%。
三、行包运价按自治区物价局、交通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宁交发[1999]字第030号)规定执行。
四、革命伤残军人乘车凭“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购买优待票,身高1.10--1.40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儿童票。优待票和儿童票按运价的50%计算。
五、旅客票价尾数进整在运价、客运附加费、旅客人身保险费、旅客车辆通行费的基础上,实行一次进整,不得多次进整。
六、旅客运输价格调整后,货物运输价格根据目前实际情况,由政府定价改为市场调节价,实行经营者自主定价。
七、改革公路汽车旅客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根据交通部《关于公路汽车运输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交运发[1994]135号)规定,“客运价格直接影响到人民的生活,需要相对稳定,在目前情况下主要采取国家指导价格形式,其中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行确定”,结合成品油价格与国际市场接轨的实际,对客运价格管理作相应改革,以便企业根据市场情况在规定的幅度内灵活自主地定价。即:以目前成品油价格为准(90#无铅汽油3.10元/升,0#柴油3.15元/升),今后油价上涨或下降20%,运价相应上调或下调7%,运价下调可根据市场实际,超过7%的幅度。运价调整须经交通主管部门测定,由物价部门审定。油价变动幅度在20%以内的,运价不得变动。
本办法试行一年,一年后客运市场情况,放开客运运价,由经营者定价。
八、各地物价部门要与交通部门密切配合,严肃认真地测算票价水平,并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防止引起社会震动,严格控制连锁反应,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制止乱涨价、搭车涨价、乱收费行为。交通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合理布局汽车站点,积极发展多种经济形式的服务网站,鼓励竞争,打破垄断局面,打击非法经营和违纪行为,为客运价格改革创造有利条件。
九、各运输企业和运输经营者要加强经营管理,严格执行规定的票价水平,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码标价,接受物价部门和旅客的监督,严禁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擅自提高公路汽车旅客运输价格,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十、本通知自2000年10月起执行,具体时间由交通主管部门确定。
十一、原自治区交通厅、物价局《关于核之下汽车卧铺客车运价的通知》(宁交发[1992]第183号)和自治区交通厅、物价局《关于调整公路汽车客货运输价格的通知》([1993]宁交发字第113号)同时废止。
附: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客运汽车运价表
单位:元
单位 干线公路 平原支线 山区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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