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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民用爆破器材综合管理费率收取标准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08 生效日期: 2001-03-20
发布部门: 宁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宁价(商)发[2001]58号
石嘴山市物价局:
  报来《关于申请调整民用爆破器材综合费率的请示》(石价发(2000)12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石嘴山市民用爆炸物品服务公司经营民用爆破器材综合管理费率收取标准问题批复如下:   一、综合管理费包括企业运杂费、税金以外的其它一切费用。根据企业目前的实际费用水平,综合管理费率按10%收取。
  作价公式为:
  零售价格=实际进货价格×(1+综合管理费率)+实际运杂费+税金
  二、上述综合管理费率标准自2001年3月2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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