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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加强“五·一”期间旅游价格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25 生效日期: 2001-04-25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宁价(费)发[2001]81号
,我区旅游业迅速发展,已日益成为与广大群众和西部大开发密切相关的重要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为促进我区特色旅游和假日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假日旅游协调领导小组的工作安排,现就加强“五·一”期间旅游价格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持旅游价格水平的基本稳定。自治区、各市、县物价部门对已调价的各游览参观点的门票价格执行日期一律推迟到五月十日后执行,全区游览参观点的门票价格以及旅游涉外宾馆饭店的价格在“五·一”期间要实行优惠,不得随意提价。取缔自行设立的“园中园”收费和强行搭售行为。
  二、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明码标价的规定。各类旅行社、旅游涉外饭店、旅游定点涉外商店以及游览参观点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计委颁布的《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必须用规范的文字在显著位置标明商品和服务项目的名称、产地、规格、服务内容、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收费标准。各种价目表,一律以人民币标价,并用中英文等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明码标价。
  三、加强旅游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各市、县(区)物价部门要加强“五·一”期间旅游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公布投诉电话,完善监督和检查制度,坚决查处各种乱涨价、乱收费、变相涨价、价格欺诈、不明码标价、牟取暴利、低价竞销等价格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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