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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收取毕业生就业服务费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15 生效日期: 2001-05-15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宁价费发[2001]93号
自治区教育厅:
  你厅《关于申请收取毕业生就业工作服务费的请示》收悉。随着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深入,毕业生就业已由计划分配转为通过市场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模式。我区“不包分配,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毕业生就业新机制和“各级政府和学校推荐、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已基本形成,经自治区编办批准成立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为毕业生就业提供指导、信息、咨询的等服务,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精神,经研究,同意对进入我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的大中专毕业生提供服务,收取就业服务费,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毕业生就业服务费收费项目为:办理毕业生就业手续服务费(不包括统分毕业生);代保管档案服务费;提供信息服务费;帮助毕业生联系落实就业单位并联系成功中介服务费以及为毕业生办理和管理集体户口服务费。
  二、毕业生就业服务费收费标准按照中介服务补偿成本,适当盈利的收费原则制定,即:办理毕业生就业手续服务费每人次60元;为毕业生代保管档案服务费每人每月10元;为用人单位招聘毕业生提供场所及信息服务每次收取服务费200元;帮助毕业生联系落实就业单位,收取中介服务费500元(不成功不得收费);为毕业办理和管理集体户一次性收取服务费100元。
  三、毕业生就业服务收费由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收取,实施收费要坚持自愿有偿,明码标价的原则。收费前须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并使用税务发票,收费项目和标准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不得违反规定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审计、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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