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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调整经济专业、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21 生效日期: 2001-05-21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宁价费发[2001]106号
自治区人事厅:
  你厅《关于请求调整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宁人函[2001]40号)收悉。鉴于经济专业、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设置专业多,考点分布广,考试成本增加,支出费用不断上涨等因素,为保证我区经济专业、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顺利进行,在成本核算的基础人,并参照邻省区收费标准,适当调整我区经济专业、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经济专业、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由每人每门课25元调整为40元(包括报名费、考务费、试卷费)。
  二、各收费单位收费前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收费要严格按照上述标准执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收费标准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收费收入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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