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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调整老年大学学费标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30 生效日期: 2001-05-30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宁价费发[2001]107号

自治区老干部局:
  你局《关于调整宁夏老年大学学员学费标准的函》(宁老干发[2001]106号)收悉。宁夏老年大学为退、离休老干部提供学习场所,鉴于老年大学学费从1989年制定以来,一直未做过调整,现收费标准已不能维持老年大学经费需要,为使老年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经研究同意适当调整老年大学学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老年大学学费标准。凡新入校的学员每人每科由每学年50元调整为每学期50元,2001年度以前入校的未毕业的学员,学费标准仍按原标准执行,即,每人每科每年50元。

  二、离休干部学员的学费,可凭学费票据到原单位报销。退休人员的学费由本人自理,确因家庭生活困难者,经本人书面申请,单位证明学校应酌情减免。

  三、已学完三年毕业后仍要求留校继续学习的学员,学费标准按新的标准执行。

  四、新的学费标准从2001年秋季开学时执行,收费前须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纳入单位统一核算,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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