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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交通安全培训费试行收费标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04 生效日期: 2002-03-04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宁价费发[2002]65号
自治区教育厅:
  你厅《关于审定交通安全培训费标准的函》(宁教函[2001]155号)收悉。经研究,现就交通安全培训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央综治委、中央文明委、公安部等国家十二个部委部门《关于加强道路交通管理法制宣传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0]91号)及公安部《关于印发<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公通字[2001]20号)精神,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以宁财(综)发[2001]957号文件批准立项,同意银川市交通安全教育学校对违章、肇事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并收取培训费,其具体收费试行标准为:违章计分满12分,培训30课时,收培训费60元;交通事故,培训20课时,收培训费40元;交通违章,培训10课时,收费培训费20元。
  二、银川市交通安全教育学校是该项收费的收费主体,收费前须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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