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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制定中宁县“中宁枸杞”证明商标使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15 生效日期: 2002-08-20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宁价费发[2002]130号
中宁县物价局、财政局:
  “中宁枸杞”证明商标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批准的一种特殊商标。为了有利于中宁枸杞资源开发,保护“中宁枸杞”品牌,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中宁县“中宁枸杞”证明商标收费问题的批复》(宁财综发[2002]593号)对“中宁枸杞”证明商标使用费收费批准立项,现就有关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宁县枸杞生产管理站许可经销中宁枸杞的企业、个人使用“中宁枸杞”证明商标时必须缴纳商标使用费。使用费标准按枸杞经销者所使用证明商标的年枸杞经销额的1%交纳。
  二、中宁县枸杞生产管理站向经销中宁枸杞的企业、个人经销的中宁枸杞发放“中宁枸杞”证明商标准用证时可按每证20元的标准收取工本费(含相关表格)。
  三、中宁县枸杞生产管理站是上述收费的执收单位,收费时须到中宁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中宁枸杞保护等支出。四、“中宁枸杞”证明商标使用费、准用证工本费只活用于中宁枸杞经销者经销的中宁枸杞部分,同时严禁向种植枸杞的种植户收取。中宁县构杞生产管理站要制定严格的证明商标准用证发放规定与程序,确保该证正确使用,不得滥用。
  五、本通知自2002年8月2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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