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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斯大林大街(南段)、台北大路、前进大街道路工程建设诉迁地上物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3-05 生效日期: 1993-03-05
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长府发[1993]11号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宽城区人民政府,朝阳区人民政府:
  为保证斯大林大街(南段)、台北大路、前进大街道路扩建工程(以下简称三项道路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市规划部门批准确定的三项道路工程建设区域内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本通告规定及时完成诉迁。
  三项道路工程的具体范围是:斯大林大街卫星路至南环城路段,规划红线宽度55米;台北大路为凯旋路至兴业街段,规划红线宽度为56米;前进大街为南湖广场至卫星路段,规划红线宽度60米。

  二、被诉迁的单位或个人应分别在限期内拆除地上物:斯大林大街(南段)为4月15日前;台北大路为5月15日前;前进大街为3月31日前。

  三、有关的拆迁事宜均按《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和《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执行。

  四、拆迁范围内的各种设施如有出租、转让、买卖、抵押等事宜,由有关当事各方自行解决,但必须在限期内拆迁完毕。

  五、对于违法违章建筑物,应按有关规定无条件拆除。

  六、逾期不拆除地上物的单位或个人由拆迁主管部门会同城建、规划、公安、工商等部门予以强行拆除。

  七、在三项道路工程建设红线范围内,有预埋和修建地下设施的单位,应当在3月31日前将埋设计划和技术资料报送市城建局。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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