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2003年自流灌区农业配水定额、超定额用水加价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26 生效日期: 2003-03-26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宁价商发[2003]58号

各市、县物价(计委、计经)局、水利(水务)局,各渠道管理处:
  为了缓解黄河来水“特枯年”给我区农业用水带来的供需矛盾,利用价格杠杆,合理配置水资源,提高农民节约用水的意识,促进种植结构调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流灌区农业超定额用水加价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配水定额,确定新的每亩配水定额。遵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丰增枯减”的配水原则,核定各县市年用水量基数,将原配水定额降低15%(具体配水定额详见附表)(略)。同时取消超配水定额用水30%以内不加价的规定,即超配水定额用水一律按新标准加价收费。

  二、提高农业超配水定额用水加价标准。超配水定额用水由原来的每立方米加价0.5分提高到1.2分。

  三、自流灌区农业用水超配水定额加价资金的使用。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加价收入用于抗旱打井农业用水价格补贴的要求,今年自流灌区农业超配水定额用水加价增加部分所收资金,专款专户储存,作为农业用水调节专项资金,不得挪作它用。

  四、其它事项仍按宁价(重)发[2000]42号、宁价商发[2001]133号文件执行。

  五、自流灌区农业用水超配水定额加价标准执行期限:2003年春灌至冬灌一个灌溉周期。2004年根据国家黄委会配水情况重新制定。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水利(水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配水定额和水价政策,对擅自或变相提高、降低配水定额和违反水价政策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9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