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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黄河渔业资源,确保我区渔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渔业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黄河宁夏段实行休渔。现通告如下:
一、从2003年起每年5月1日至7月31日,对黄河宁夏段(包括中卫、中宁、青铜峡、吴忠市利通区、灵武、永宁、银川市兴庆区、贺兰、平罗、惠农、陶乐11个县、市、区共397公里河段)实行休渔。
二、在规定的休渔范围和时段内,禁止一切捕捞作业,同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贩运和销售在黄河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确因科研等特殊原因需要在休渔期捕捞的,必须经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并按照批准的数量、时间、区域、渔具和捕捞方法进行捕捞。
三、黄河宁夏段休渔工作由自治区农牧厅和沿黄河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政管理机构,要加强休渔期间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监察等部门要支持配合,依法查处、取缔休渔期各类捕捞作业,杜绝跨省区、流动性酷渔滥捕案件的发生,确保休渔目标的实现。
四、沿黄河渔业生产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通告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拖延休渔工作的按期实施。对违反者,由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二○○三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