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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对银川市城市亮化工程用电价格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09 生效日期: 2003-05-09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宁价商发[2003]90号
银川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要求调整银川市城市亮化工程用电价格的函(银政函发[2003]35号)收悉。同意你市提出的意见,对银川市城市亮化工程用电价格做适当调整,具体价格为:以2002年银川市城市公共照明年用电量为基数,自2003年5月10日起,对银川市城市亮化工程公共照明价格按居民生活用电价格0.447元/千瓦时执行,超基数增加的电量在0.447元/千瓦时的基础上下浮20%,按0.36元/千瓦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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