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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清查验证活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5-10 生效日期: 2004-05-10
发布部门: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东府办函[2004]67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关于开展全省统一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清查验证活动的通知》(粤计育明电[2004]1号)和5月8日全省珠三角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清查验证活动工作会议的要求,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流入地管理为主,流出地紧密配合”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制,加强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清查验证活动。通过查核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情况,落实各项避孕节育措施,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为确保清查验证活动各项工作的落实,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领导。市成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清查验证活动办公室,设在市计生局。各镇区、各单位要重视这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清查验证活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清查验证领导机构。各地要在这次活动中,组织计生及公安、工商、建设、卫生、劳动、社保等计生兼职单位人员,组成清查验证小组,深入流动人口聚居点逐一对已婚育龄妇女清查验证,落实计划生育措施,并全力解决好活动所需的人力、物力、经费等问题。

  二、制定方案,抓好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措施的落实。各镇区、各单位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开展活动的具体方案,并认真组织落实。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政策外怀孕以及应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未落实的对象,是本次清查验证活动的重点,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就地落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放松管理。通过采取有效措施,促使流动人口持验证率、节育率、查环查孕率和出生登记率都符合省、市考核标准。

  三、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口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机制。各镇区、各单位通过这次活动,要建立和完善“三项制度”,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档案制度、查环查孕制度、信息通报制度,加强对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充分利用“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对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进行交换,跟踪落实反馈信息,加快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四、科学安排时间,确保清查验证活动取得实效。这次活动从5月10日至6月10日。5月10日至25日,各镇区、各单位要根据活动时间安排和清查重点,在各自辖区内组织开展自查活动。市将于5月24日至30日组织计生及公安、工商、劳动、建设、卫生等19个计生兼职单位组成检查组,对各镇区、单位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各镇区、各单位要根据市检查考核的情况做好整改工作,迎接省6月1日至10日对我市的调查考核。检查结果作为各镇区、各单位2004年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综合评估的重要依据。
  请各镇区和市直单位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清查验证活动期间,每5天(即5月15日、20日、25日)将活动进展情况和统计表,上报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清查验证活动办公室,并于5月27日前报送活动情况总结和统计汇总表。上报方式:电子邮件或传真(联系电话:2117613,2222709,电子邮箱:ldrk@dg.gov.cn)。

附件:《2004年东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清查验证活动统计表》(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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