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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区财政厅关于我区殡葬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02 生效日期: 2003-06-15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文号: 宁价费发[2003]115号

青铜峡市物价局、石嘴山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申请提高殡仪馆殡葬服务收费的请示》(青价字[2003]06号)、《关于调整石嘴山市殡葬管理所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石价发[2003]010号)收悉,为促进我区殡葬服务业的发展,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银川市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宁价费发[2002]111号)对银川市的殡葬服务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全区其他市县可根据当地殡葬服务成本和居民承受能力,在不高于宁价费发(2002)111号文件收费标准基础上制定本市县收费标准。

  二、殡葬服务部门对因家庭生活确有困难无力支付殡葬服务费的,经当地基层民政部门认可,并出具证明手续,可按收费标准减收30%--50%或免收。对因公安等特殊公务原因所致增加的殡葬费用或无人认领的尸体发生的殡葬费,可予减免,由当地财政给予殡仪馆适当补贴。

  三、各市县殡葬服务部门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并在醒目处予以公示,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批复自二00三年六月十五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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