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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区财政厅关于重新制定《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牌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01 生效日期: 2003-07-10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文号: 宁价费发[2003]132号

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
  你委《关于核发〈清真食品准营证〉清真标牌收取工本费的报告》(宁民委发?2003?35号)收悉,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区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更好地迎接第七届全国少数民族运动会的召开,根据新颁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重新制定我区《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牌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清真食品准营证》规格为31×42cm,含正本、申请表格、铝合金框,收费标准为每证12元。

  二、清真标牌,按照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性质、规模不同,分别制发大、中、小三种规格的不锈钢牌。规格为40×60cm(大)收费标准为每个90元;规格为30×40cm(中)收费标准每个为70元;规格为21×28cm(小)收费标准为每个50元。以上规格的清真标牌根据用户的自愿申请发放。

  三、《清真食品准营证》、清真标牌,由自治区民委统一制作,各市、县(区)民族宗教局依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发放并收取工本费。

  四、各市、县(区)民族宗教局收费前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从批准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收《清真食品准营证》工本费。

  六、本函复自二00三年七月十日起执行,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制定清真食品准营证和清真标牌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价费发?1996?16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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