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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出口肉类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4-21 生效日期: 2005-04-21
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川办函[2005]83号

近期以来我省出口的肉类、肠衣多次被进口国或地区官方检出违禁药物残留或限用药物残留超标, 此问题已影响了我省肉类、肠衣出口。为加强源头管理,确保出口肉类食品安全卫生质量,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在新形势下从源头上做好出口肉类食品安全卫生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食品安全问题不仅直接与人民群众健康相关,肉类产品出口对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有重要的作用,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站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从源头上做好出口肉类食品安全卫生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屠宰动物的安全卫生,促进四川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二、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加强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地要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动物源性食品药物残留控制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05]42号)要求,各级畜牧、工商、药监、检验检疫等部门要严格把关,确保每个环节的标准质量,切实从源头上解决出口动物源性食品安全质量问题,全面扭转目前我省肉类、肠衣等动物源性食品出口不利的局面。

  三、集中整治,加大对畜牧投入品的管理。大力推行畜牧投入品市场准入制度,加大畜牧投入品的抽样监测力度,对基地内不符合无公害猪生产标准饲料和相关要求的产品予以清理,确保畜牧投入品的安全质量,彻底优化畜牧生产大环境,从源头上控制药物残留问题。

  四、培育基地,扩大受控猪只数量。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出口养殖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多渠道加大对出口养殖基地建设和食品安全工作的投入。要加强生猪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管理,做好凭证入场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法规的规定,切实落实生猪检疫工作。在产地检疫环节,切实掌握生猪出售前的用药情况,严格执行休药期。在屠宰检疫环节,做到凭免疫耳标和检疫证明入场屠宰。各地检验检疫部门要发挥龙头企业辐射带头作用,建立和完善规模猪场、无公害养殖基地建设和区域化管理相结合的养殖基地模式,加快出口基地建设速度,不断扩大受控猪只数量。支持和帮助企业尽快完善自检自控体系,对原料开展残留监测。各地畜牧部门要落实驻场兽医、包片兽医,加强出口养殖场户的管理和指导,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落实'五统一'(统一仔猪、统一防疫消毒、统一供应饲料、统一使用药物、统一收购屠宰)的管理措施,规范用药、用料行为,完善用药记录,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确保无重大疫情发生。深化无公害养殖基地、出口养殖基地的后续监管,积极推行良好养殖规范(GAP),加快标准化示范养殖基地的推广速度,努力提高四川养猪生产的集约化、科学化和产业化水平,促进畜牧结构调整。有关部门要指导和帮助出口加工企业建立生猪收购登记制度,收购的生猪必须具有免疫标识的检疫证明,做到能对收购的生猪进行追踪溯源;要加强产品自检自控体系建设,除检疫外,还应对产品进行药物残留等多项指标的检测。各地检验检疫部门要对条件成熟的养殖场按《四川出口肉用猪养殖场管理办法》的规定,积极做好猪场登记备案工作并协助、支持畜牧部门和企业做好出口养殖基地的各项管理、指导工作。

  五、强化培训,提高基层畜牧兽医人员的业务水平。基层畜牧兽医人员在畜产品安全生产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各地畜牧部门要加强基层畜牧兽医人员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指导基层畜牧兽医人员建立处方用药制度和病猪跟踪制度,完善用药记录。做到无论在临床用药还是在饲料中使用饲料添加剂,都必须严格执行休药期,严禁人药兽用,严禁出售休药期内的猪只,确保屠宰猪只安全。

  六、加大食品安全宣传力度,提高养殖场(户)和出口加工企业的食品安全意识。各级政府、各地畜牧和检验检疫等部门要通过媒体、会议、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和渠道加强对养殖场(户)和出口加工企业的食品安全等方面的教育力度,提高其自觉维护食品安全的意识和增强其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七、地方政府要主动向检验检疫部门通报上述工作情况及有关猪肉出口企业的有关工作落实情况,经检查合格后,尽快恢复出口。
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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