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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转发商务部关于答复涉及直销业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1-18 生效日期: 2006-01-18
发布部门: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文号: 浙经贸内贸[2006]32号
各市经贸委(贸易局):
  现将《商务部关于答复涉及直销业有关问题的函》(商资函[2005]98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经贸(贸易)部门主要负责对内资直销企业方案的认可。
  二、内资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方案的认定,原则上由直销企业向网点所在地的县(市、区)经贸部门提出网点方案认可申请。县(市、区)经贸部门收到申请后,对网点是否能满足服务网点所在地最终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性能、价格和退换货的要求,是否设在居民住宅、学校、医院、部队、政府机关等场所进行认可。
  三、对已设网点的直销企业需附网点租赁或产权证明。
  请各县(市、区)经贸(贸易)主管部门按商务部文件和上述要求进行审核把关。对同意设立服务网点方案的,请出具确认函,以正式文件形式报我委,同时抄市级经贸部门。
附件:商务部关于答复涉及直销业有关问题的函(略)
二○○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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