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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市容环境管理局关于对建筑垃圾处置单位进行核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1-05 生效日期: 2006-01-05
发布部门: 四川省成都市市容环境管理局
发布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及《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规规定,现就我市中心城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置的单位进行核准的有关事项,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及高新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须于2006年1月31日前,到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容环境管理局办证窗口(草市街2号)办理核准手续,其核准条件为:
  (一)具有合法的城市道路运输许可证、车辆行驶证、城市道路入城证;
  (二)具备密闭运输机械装置并加装车箱后部挡板。

  二、凡在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及高新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处置的单位,须于2006年3月1日前,到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容环境管理局办证窗口(草市街2号)办理核准手续,其核准条件为:
  (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处置地点、名称、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的土地用途证明);
  (二)出具消纳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
  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置条件的单位按相关规定进行核准,凡未经核准的单位一律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置,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三、本通告由市市容环境管理局负责解释。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市容环境管理局
2006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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