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交[2006]181号
为维护我省交通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治理交通建设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建立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体系,根据《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浙交(2005)388号)要求,决定对在建高速公路施工企业开展信用等级评价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价目的及原则:
本次信用评价试点的目的是通过对在我省从事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信用情况的试评价,最大限度地掌握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状况,并以此为基础,为下一步建立全省交通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创造条件。
信用评价工作,遵循客观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参评各方应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以评促建、重在守信”的原则,积极做好评价工作。
二、评价范围及方式:
本次信用评价试点范围为全省在建高速公路的施工企业。
评价方式如下:
(一)施工企业自评。
(二)项目公司(或建设单位)对在建项目的合同履约情况进行复评,项目所在地市交通局(委)对企业状况和在建项目的合同履约情况进行审核。
(三)施工企业自评报告、项目公司(或建设单位)复评资料及市交通局(委)审核资料分别报厅建管处,由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定。
三、评价工作安排:
5月份宣传动员,召开专题布置会议;6月份企业自评,建设单位和市交通局(委)复评与审核;7月份省交通厅组织专家审定;8月份修改完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及考核标准;9月份在全省交通建设项目中推广施行。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若有相关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厅建管处(联系电话:0571-87802729)。
浙江省交通厅
二○○六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