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云计收费(2002)1146号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各地、州、市计委、财政局: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关于申请违章肇事车及故障车清障、救援收费标准的请示》(云公交[2001]121号)收悉。为确保实现“城市畅通工程”和“创建平安大道”的活动,规范道路清障、施救收费行为,根据《云南省高等级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7号)和《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道路违章肇事及故障车清障施救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城市道路范围外的国道、省道实施道路违章肇事及故障车清障施救费暂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我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城市市区实施违章肇事及故障车清障施救费暂行收费标准:二轮摩托车每次50元;三轮机动车每次80元;2.5吨(含2.5吨)以下货车,12座(含12座)以下客车等小型车辆每次200元;中型、大型、特大型车辆(2.5吨以上货车,12座以上客车)每次250元。
三、清障施救收费范围:
(一)城市道路:
1、在标有禁止停放车辆、禁止通行时间和路段,强行停靠且驾驶员又离开的车辆;
2、车辆发生故障,车主不能自行移开,且会造成交通堵塞的车辆;
3、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现场勘察完毕后,不能正常驾驶的车辆。
(二)城市道路范围外的国道、省道:
1、因机械故障不能自行移开且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的车辆;
2、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现场勘测后,不能正常驾驶的车辆。
四、其他行业经批准设立的经营性机动车施救中心(站、队)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基准价为上述清障施救费收费标准,可以根据具体施救实际,实行上下浮动,但上浮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0%。同时,要按照自愿、服务和委托者付费的原则开展业务并收费,向委托者出具符合国家规定的收费票据。
五、清障施救后车辆看管收费标准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有关停车场收费的规定执行。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云价非发[1992]73号文件中有关因违章、肇事等车辆停放费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施违章肇事及故障车清障施救费属于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机动车施救费、停车场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执收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收费管理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扩大收费范围;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属于事业性收费的,申办《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取的违章肇事及故障车清障施救费收费收入按规定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委托银行代收的收缴分离办法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执收单位要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云政发[2001]172号)的规定公示收费,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要申办《云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并向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云南省道路违章肇事及故障车清障施救费暂行收费标准
附件:云南省道路违章肇事及故障车清障施救费暂行收费标准 单位:元
序号 车型 计费单位 往返20公里以 空车行驶每增一公里 重车行驶每
内基价(含20公里) 增一公里
一. 托运费
(1) 二轮摩托车 元/次 50
(2) 三轮机动车 元/次 80 2 3
(3) 2吨(含2吨)以下货车,12座以下客车 元/次 180 2 5
(4) 2吨以上至5吨(含5吨)以下货车,13座至30座客车 元/次 250 3 7
(5) 5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以下货车,31座至40座客车 元/次 350 3 8
(6) 10吨以上至15吨(含15吨以下货车,41座至60座客车 元/次 500 3 10
(7) 15吨以上货车和集装箱车,61座以上客车 元/次 700 4 20
二. 吊车使用费(含吊.装.卸费)
序号 车型 计费单位 现场作业费 空车行驶每 备注
增一公里
(1) 5吨以下货车,30座以下客车 元/台时 100 4 吊车使用费
(2) 5吨(含5吨)至10吨以下货车,31座至40座客车 元/台时 120 5 均按现场作
(3) 10吨以上至15吨(含15吨)以下货车,41座至60座客车 元/台时 150 8 业费加空驶
(4) 15吨以上货车和集装箱车,61座以上客车 元/台时 200 10 里程费计收
说明:1、公路起点以公路标志为界;2、基价计价单位是指往返20公里(含20公里)的车辆;3、公路夜间作业(晚20时至早6时)的,拖运费基价和吊车现场作业费可在上述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15%;4、不足一公里、一台时的按一公里、一台时计费;5、一台时计算时间按实际施救作业时间计算;6、清障车应故障车主或驾驶员要求来现场,但因车主或驾驶员的原因,无须拖吊的,按各类车型、台时作业时间,基价减半收取放空费,不再收取空车行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