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宁价费发[2003]147号
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
为了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治理乱收费,减轻学生及家长的负担,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2]792号)和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下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宁价费发[2002]136号)文件的规定,今年秋季开学时各级各类学校一律实行教育收费公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我区境内国家举办的小学、初级普通中学、初级职业中学、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以及幼儿园(托儿所)和其它特殊教育学校的收费均由该校开学前在本校醒目位置以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本校有合法依据的各种收费。
二、公示的内容为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教育收费,包括义务教育学校的杂费、借读费、有寄宿制学校的住宿费和非义务教育学校的学费、住宿费等所有收费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以及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等。
三、公示收费的内容,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及范围等,禁止将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公示栏、公示牌或公示墙的制作材料、规格、样式,应根据实际情况及动态管理。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进行规范。要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清晰。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学校要及时更换、维修或刷新。遇有政策调整或其它情况变化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的有关内容。
四、这次教育收费公示是当前正在全区物价系统开展的“整顿价格秩序,树立部门新风”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并要做为10月份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的安排进行全面检查的基础工作进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发文件或以电话等方式告知各学校开展教育收费公示工作。并在秋季开学期间,组织人员集中力量与时间,先期对本地各学校执行情况进行拉网式检查,不留空位与死角。
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反规定的乱收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不符的要限期整改。拒不改正和乱收费情节严重,社会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予以公开曝光,并要记录在案,将不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的单位作为10月份检查的重点对象,同时上报自治区物价局。
五、对学校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收费和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学生有权拒缴,并有权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均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开,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宣传教育收费政策、教育收费公示内容,积极受理管理权限内容的教育收费举报。
自治区物价局举报电话12358、5043932。
六、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收费的公示参照本通知执行。
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