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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计委关于我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价格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19 生效日期: 2003-03-19
发布部门: 云南省计委
发布文号: 云计收费[2003]210号

昆明四通电子有限公司,各地、州、市计委:
  鉴于我委下发的《云南省计委关于核定我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中核定的我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价格试行期已满。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核定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0]1381号)规定和试行情况,现就我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价格和技术维护价格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价格按照计价格[2000]1381号文件规定执行,即:金税卡零售价格每套1303元,金税专用JK100型读卡器零售价格每台558元,金税专用JK300型读卡器零售价格每台173元。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IC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2]928号)规定,金税专用IC卡(32K内存)零售价格由每张79元调整为每张105元,执行期至2004年5月25日止。

  二、专用设备技术维护价格在计价格[2000]1381号文件规定的中准价格每年每户450元的基础上,按不超过10%的上浮幅度收取,即每年每户最高为495元。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安装使用当年按实际维护月数计收。

  三、任何行政机关不得借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之名,强行推销、推荐计算机、打印机等非专用设备和相关物品;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相关的商业性经营活动。经营单位和技术维护单位不得捆绑销售计算机、打印机等非专用设备和相关物品;不得收取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价格以外的任何技术维护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云南省计委关于核定我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0]118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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