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04]16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1994年8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标志着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新的解决民商事纠纷法律制度的正式确立。根据《仲裁法》及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要求,我区先后在银川市和石嘴山市依法组建了仲裁委员会,经过近10年的运作,两市仲裁委员会充分发挥仲裁法律制度解决经济纠纷的特点和优势,在及时化解经济矛盾,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我区经济发展和改善投资环境方面做了大量有效的工作。但是,由于宣传不够等方面的原因,仲裁法律制度在我区的社会认同程度仍然较低,仲裁机构的受案数及年受案标的总额远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为加快我区仲裁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贯彻实施《仲裁法》,充分认识仲裁法律制度的重要性
仲裁作为解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民商事合同纠纷的一种新机制和重要方式,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既具有公正、高效、专业、保守商业秘密和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特点,仲裁裁决又具有可供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仲裁制度将会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公众认可,逐步成为与诉讼并行的重要法律制度。通过仲裁解决经济纠纷,也是国际通行的惯例和解决经济纷争的重要途径。因此,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加快发展仲裁事业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必然要求,对于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减轻诉讼压力,节约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促进我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大力宣传、推行仲裁法律制度,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仲裁意识
今年是《仲裁法》颁布10周年。在国务院法制办的领导下,已经成立了全国《仲裁法》颁布10周年宣传活动组委会,确定举办10项全国性的重大宣传活动。我区各仲裁委员会要按照全国宣传活动的统一要求,并与本地区的实际相结合,精心策划,制定切实有效的宣传工作规划,面向社会,突出重点,深入重点行业和企事业单位,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宣传活动,扩大仲裁法律制度的影响,提高社会各界对仲裁工作的认知程度。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负有宣传、贯彻、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责任和义务,在宣传贯彻工作中,要进一步转变观念,着眼于市场经济的发展,着眼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面临的新形势,着眼于“中国仲裁走向世界”的战略,切实提高对全面推行仲裁法律制度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把仲裁事业的快速发展,作为改善投资环境,加快区域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来抓;及时解决仲裁发展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给予充分支持;工商、建设、房产、科技、经贸、商务、交通、金融、保险等部门及行业协会在合同管理中,要积极推荐仲裁委员会解决合同纠纷;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联系实际,采取积极措施,把学习宣传《仲裁法》列入全区“四五”普法教育规划,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仲裁法》及仲裁基本知识;宣传部门及各新闻媒体,要以灵活多样的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仲裁法》,努力提高广大群众的仲裁法律知识和仲裁法律意识,律知识和仲裁法律知识和仲裁法律意识,律意识,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选择、运用仲裁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纠纷,提高通过仲裁解决经济纠纷的比例,努力使仲裁成为解决市场经济纠纷的主要手段。
三、加强合同监督管理,严格规范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
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基石,是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法定条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6]22号)的要求,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两个月内,明确专人负责,对本部门、本系统使用的各种标准(格式)合同,合同示范文本(包括上级有关部门制发的,各部门、各单位自行印制的)中的争议解决方式条款依照《仲裁法》的规定和国务院通知进行修订和规范。对不符合国办发[1996]22号文件规定,在合同文本中没有以仲裁条款作为争议解决方式供当事人选择的,要按规定要求进行修订。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对合同争议解决条款规范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各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要组织、指导各企事业单位按照规定修订不符合规范的合同样本,仲裁机构要积极配合,提供帮助。
四、切实保障办案质量,不断拓展服务领域
办案质量的高低直接决定着仲裁事业的成败,各仲裁委员会必须始终把提高办案质量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严格把好案件受理关、程序关、裁决关,坚持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结合,公正、及时地处理各类民商事纠纷;充分发挥专家咨询机构在审理案件、提高办案质量、推行仲裁制度方面的作用,努力提高案件的和解调解率、快速结案率和自动履行率,不断强化品牌意识和精品意识,提高仲裁事业的社会公信力,树立仲裁机构的良好形象,着力赢得市场主体的信赖。要坚持与时俱进,不断更新仲裁理念,积极探索仲裁方式改革,进一步拓展仲裁服务领域,投身于市场经济,服务于市场经济,探索并实践促进企业合作、加快经济运转、降低经济纠纷解决成本的全新的仲裁方式。
仲裁案件的质量主要取决于仲裁员,没有当事人满意的仲裁员制度,决不会有令人满意的仲裁制度。加强对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是保证仲裁事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仲裁法》和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管理的通知》,各有关部门、各仲裁委员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对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依法管理的制度建设,探索建立科学公正的仲裁员名册制度,改善仲裁员队伍的知识结构、专业结构,努力培养和建立一支政治可靠、业务过硬、公道正派、敬业勤勉的仲裁员队伍;建立严格的考核奖惩制度,对枉法裁决、违反执业纪律的仲裁员,要坚决予以除名;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加强监督指导,完善仲裁机构的自身建设
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仲裁机构的监督指导,督促仲裁机构完善内部管理,及时帮助解决仲裁机构的难点问题,为仲裁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5]44号)文件要求,根据各市重新组建仲裁机构的方案,切实加以解决,确保仲裁机构正常开展工作。
在中国仲裁协会成立之前,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继续做好仲裁机构的联系工作,加强监督和业务指导,支持和帮助仲裁机构依法独立开展工作。
银川、石嘴山仲裁委员会可按照“就近、便民”的原则,充分发挥仲裁不受级别、地域管理限制的优势和延伸、辐射的服务功能,拓展仲裁服务范围和领域,加快仲裁事业发展的进程。仲裁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内部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规则,严格遵守各项财经纪律,并接受当地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换届时必须出具审计报告,对将要离任的仲裁委员会秘书长以上的负责人要进行离任审计。要建立与司法机关的工作联系制度,自觉接受司法监督,推动仲裁事业全面发展,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仲裁服务。
二○○四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