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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城市扶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1-04 生效日期: 1997-01-04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广泛动员社会力量解决困难企业特困职工的基本生活问题,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6)2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扶困资金是政府为帮助困难企业特困职工克服暂时生活困难而建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城市扶困资金实行分级建立、分级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扶困资金的主要来源及征缴机关:
  (一)按个人所得税比上年增长部分的20%提取,由各级财政部门按收入级次分别计提、划拨。
  (二)按收取失业保险基金的工资总额的1‰提取,由各级社会保险公司在收取失业保险基金时一并收取。
  (三)从每年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提取4%,由各级社会保险公司负责划缴。
  (四)对新建的各类高档宾馆、酒店等娱乐场所按投资额的1%收取。
  建设单位按计划部门核定的数额,直接将款缴入同级财政专户。计划部门凭财政部门出具的缴款凭证予以审批立项。
  (五)工商企业、私营企业及个体业户每户每年上缴50元,其中,夜总会、大酒店、娱乐中心、高档洗浴中心每户每年上缴200元,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营业执照年检时收取。
  (六)从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中集中1‰,由各级财政部门在单位专户资金中直接扣缴。
  (七)对使用外来劳动力的企业按每人每月10元收取,由劳动部门根据企业实际使用外来劳动力的人数按月收取。
  (八)对进入县城以上城市的人员每人一次性收取100元,由公安部门在办理城市户口时收取。
  (九)对宠物豢养者按每年每只100元收取,由公安部门在发放或年检准养证时收取。
  (十)党政机关职工、社会各界捐款,由扶困办负责接受。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及代征代缴单位,应在每季度末将城市扶困资金全部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   征收城市扶困资金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第七条   城市扶困资金的使用必须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扶困办与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金拨给扶困办,由扶困办负责具体发放。


    第八条   城市扶困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职工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费标准、确无其他收入来源的特困职工的生活补助。
  (二)节日期间特困职工的生活补贴。
  (三)特困职工在重病或遭受意外伤害时的医疗补助。
  (四)无力支付工资的国营企业工资性贷款贴息。


    第九条   各代收代缴部门应严格按政策征收城市扶困资金,做到应收尽收,并按规定及时足额将资金上缴财政专户。对不按规定缴纳扶困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征缴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城市扶困资金使用原则上保本用息,特殊情况需动用本金时,须经扶困领导小组批准。各级扶困办应将每年的扶困资金征收和使用计划报同级扶困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   各级扶困办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年度财务收支决算。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及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扶困资金筹集、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合理使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各市、州、县(市)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涉及增加资金来源项目的,须报省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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