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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州(市)、县(市、区)党委常委会议和地委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
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表决。
第三条 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第四条 党委常委会议的表决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免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四)计票。
(五)宣布表决结果。
第五条 党委常委领导班子成员可投同意票、不同意票或者弃权票,也可另提他人。缺席的党委常委成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也不另行投票。
第六条 投票表决设监票人、计票人。监票人由党委常委会指定,一般不得少于2名。计票人员由党委从组织部门工作人员中指定,一般不得少于3名。计票人员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当场计票。监票人、计票人实行公务回避。
第七条 计票完毕,由监票人向党委常委会报告计票结果。会议主持人宣布投票表决结果。
第八条 党委常委会议无记名投票表决中,收回的表决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表决票,表决有效;收回的表决票多于发出的表决票,表决无效,应重新投票表决。以党委常委会议应到会成员超过三分之二同意形成决定。
第九条 对讨论中提出的有关问题,由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组织部门负责人作出说明。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第十条 党委常委会议决定任用的拟任人选,需按法律规定和有关程序办理任职手续,并进行任前公示。公示期间,如对拟任人选有重大问题的反映,党委组织部门应与有关部门共同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结果,由党委常委会议作出是否任用的决定。
第十一条 在党委常委会议上,主要领导成员必须树立民主作风,认真听取意见,集思广益,服从集体领导。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应开诚布公地发表意见,充分反映自己的真实想法,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维护集体决定的权威。
第十二条 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干部任免事项时,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三条 党委常委领导班子成员要严守纪律,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不准泄露酝酿讨论情况
第十四条 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级群众团体党组,省委、省政府工作部门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