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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国家关于新疆棉以出顶进重要决策的有效实施,根据 《海关法》 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原则和国家计委等八部委《关于新疆棉花以出顶进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新疆棉以出顶进是指以新疆棉顶替进口原棉、棉纱和棉坯布加工产品出口。经营新疆棉公司限于中纺棉进出口公司、新疆自治区棉麻公司和新疆农垦纺织五矿化工机械进出口公司三家(简称“新疆棉公司”)。海关根据新疆棉公司的申请按规定批准设立新疆棉以出顶进监管库(以下简称“监管库”)。新疆棉运入监管库以及加工出口企业从监管库购买新疆棉,均需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海关对用于加工出口的新疆棉按加工贸易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监管库的设置和管理
按照“相对集中和有效监管”的原则,监管库应设立在设有海关的沿海加工贸易发达地区或用进口棉花开展加工贸易集中的地区,监管库必须是独立的、封闭的,并符合海关监管规定,监管库的管理办法另行通知。
三、海关专用申报单
(一)为有效实施对以出顶进新疆棉的监管,海关对进、出监管库的新疆棉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新疆棉以出顶进出口入库申报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新疆棉以出顶进进口出库申报单》(以下分别简称《出口入库申报单》和《进口出库申报单》或简称为《申报单》),《申报单》由海关总署统一按流水号印制,各关设专人保管。
(二)“新疆棉公司”办理进、出库手续时,向监管库所在地的直属海关主管部门领取专用《申报单》。领取《申报单》时,经办人应出示工作证及身份证,并向海关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联系地址和电话号码;领取《进口出库申报单》时,还应出示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的加工贸易批件和合同及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手册。
(三)《出口入库申报单》一式4份:其中2份用于海关存档和统计,1份用于监管库作帐和核销,1份用于“新疆棉公司”办理退税;《进口出库申报单》一式4份:其中2份用于海关存档和统计,1份用于监管库作帐和核销,1份用于加工企业加工贸易手册核销。 四、经营新疆棉进、出库的企业
(一)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办理进、出监管库海关手续的企业应限于“新疆棉公司”的总公司,或接受总公司委托,并持有委托书以总公司名义所属的分公司。
(二)按《暂行办法》规定,从监管库购买(或提取)新疆棉的加工出口企业,是经省级外经贸部门审定已向海关备案的加工出口企业(包括经营单位),并应持有海关核发加盖“以出顶进新疆棉”戳记的加工贸易手册。
(三)新疆棉加工出口企业从监管库购买(或提取)新疆棉时,免交进口货物许可证。
(四)从监管库直接办理出境的新疆棉,海关按转关运输的办法进行监管。
五、新疆棉进、出监管库的海关手续
(一)办理新疆棉入库手续时,“新疆棉公司”应填写专用《出口入库申报单》。其中“监管方式”填写“一般贸易”,“经营单位”填写“新疆棉公司”的供货企业名称及其海关注册登记编码,“发货单位”填写“新疆棉公司”及其海关编码。“新疆棉公司”还需出示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有关98年度新疆棉数量、质量的商检证明。
(二)办理新疆棉出库手续时,需区别两种情况:
1.出库后直接运出境时,由“新疆棉公司”填报专用《进口出库申报单》(填制规范见文(四》。由出口企业填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报关单》中“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商品名称填写“新疆棉”,商品编码为“99520100”,计量单位是“千克”,最终目的国和运抵国按实际填写(不得填写“中国”),运输方式按运离关境的方式填写(代码不得为“0”、“l”、“7”、“8”)。
2.出库后转入加工贸易管理时,由新疆棉的加工出口企业按相应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申报的规定填写专用《进口出库申报单》,替代原加工贸易料件进口报关单。其中,“监管方式”填写“来料加工”,海关代码为“0214”;或“进料对口”,海关代码为“0615”;经营单位填写“加工企业”及其海关编码;运输工具名称栏目填写“新疆棉公司”名称及代码。”
(三)从监管库出库用于加工出口的新疆棉,海关按现行加工贸易规定实行保税监管。
(四)《申报单》其他有关填制规定申报单》的“商品名称”填写“新疆棉”,商品编码为“99520100”;计量单位是“千克”。原产国、起运国、最终目的国、运抵国均填写“中国”,统计代码“142”。运输方式代码填写“1”。
(五)监管库对出、入库新疆棉做专项统计,按月报总署及主管海关。
六、新疆棉加工的监管
(一)对采用新疆棉加工出口的企业,海关凭省级外经贸部门批文和进出口合同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并核发手册,在手册封面中上方加盖防伪印油的《以出顶进新疆棉》戳记(戳记规格为10mm×50mm,字体为宋体)以示区别。进口原材料手册中名称使用“新疆棉”及其专用商品编码。新疆棉按《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加工贸易重点敏感商品目录)列名商品监管的通知》(署监[1997]838号)文的原则进行审批、监管、核销。
(二)新疆棉加工产品结转。新疆棉未经加工不得结转;结转的调入企业应是经省级外经贸部门审定已向海关备案的加工出口企业,并持凭海关核发且加盖“以出顶进新疆棉”印章的加工贸易手册办理结转手续;加工新疆棉中间产品不得串换。
(三)加工出口企业使用新疆棉加工产品出口后向海关办理核销时,需向海关交验新疆棉《进口出库申报单》,替代相应进口报关单。
(四)海关办结新疆棉加工产品出口手续后,按规定向企业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和外汇核销报关单。
七、罚则
(一)监管库所存棉花期限为一年,到期后在核定的期限(三个月)不能办理新疆棉出库手续的,由海关按无证到货货物进行变卖处理,所得款项上缴中央金库。
(二)加工制成品出口合同有效期为六个月,如逾期未出口,经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延期后,仍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口,需要内销的,海关追缴关税和增值税并处以货值30%至50%的罚款。
(三)“新疆棉公司”对新疆棉入库、储存和出库的全部经营活动,加工出口企业对新疆棉及其产品的进口、加工、出口全过程向海关负责,并按海关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如发现有走私、违规行为的,海关通知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取消其经营新疆棉资格、暂停监管库经营活动并移交海关调查部门处理,同时上报海关总署。
附件:“以出顶进新疆棉”印章式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