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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湖南省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实施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08-28 生效日期: 1986-01-01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现将《湖南省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五八年以来,我省对计税土地上种植的茶叶、水果、油茶、油桐等四个品种征收了农林特产农业税。近几年,随着农村实行各种形式的联产承包责任制,许多农户专业承包或自营农林特产生产项目。为了平衡税收负担,增加财政收入,应全面开征农林特产农业税。对已计征农业税土地的农林特产可以照征农业税,也可以改征农林特产税,但应避免重复征税。
 
 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湖南省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实施办法
  根据国发「1983」179 号国务院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凡从事农林特产生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农户、兼营农林特产的城镇居民,农村经济联合体,乡(镇)村集体经营的农林牧渔场(站、所)及国营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学校、团体、寺庙等单位,都应当缴纳农林特产农业税。

  二、征税范围:
  (一)园艺作物收入。包括水果、茶叶、桑蚕、药材、花卉、(商品性的观赏用花和制茶用花)、苗木等产品。
  (二)林木收入。包括竹子、木材、油茶、油桐、竹笋干、香菇、棕片、核桃、板栗、木耳、生漆、乌桕子、松脂等产品。
  (三)水生植物收入。包括湘莲、菜藕、芦苇等产品。
  (四)水产养殖收入。包括养殖成鱼、珍珠和出售鱼苗、鱼种等产品。
  各地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自行扩大征收范围。

  三、属于下列情况者,免征农林特产农业税:
  (一)本办法未列举的农林产品。
  (二)采摘的野生植物。
  (三)国家农业科学研究机关及农林院、校科学试验的农林产品(非试验性的部分照征)。
  (四)利用宅旁隙地(非承包地)种植、养殖的农林特产品。

  四、各项农林特产收入的核定办法:
  凡在本办法规定征收范围内的农林特产品,应根据当年情况,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纳税人评定实际产量,按统一征收价格折成计税收入后征收。其产品计算单价,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按照略低于市场价格的原则,统一规定征收价格。

  五、各项农林特产收入的税率:
  水果、观赏花卉、药材、芦苇、湘莲等产品的收入,税率为8%;茶叶、 制茶用花卉、生漆、核桃、板栗、藕、鲜鱼(出售鱼苗)、珍珠等产品的收入,税率为6%;木材、竹子、油茶、油桐、苗木、竹笋干、香菇、桑蚕、棕片、木耳、 乌桕子、松脂等产品收入,税率为5%。各项产品另随同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应纳税款14%的地方附加。

  六、农林特产农业税由县、市人民政府部署,乡、镇政府组织征收。国营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学校、团体、寺庙等单位应纳的农林特产农业税,应及时主动上缴当地征收机关。征收的农业税款,通过银行营业所(信用社)用转帐的方式解交国库,不得截留挪用。

  七、对新垦植和新垦复的农林特产作物,从受益之年起,一般免征特产税三至五年。对某些处于发展初期或者恢复较慢的应税品种,征税暂时有困难的,由县、市人民政府研究提出,经地、州、市审查签具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可给予适当减免照顾。

  八、本实施办法自一九八六年起实行。以前的征收办法与本办法有抵触者,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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