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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第三次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17 生效日期: 2007-09-17
发布部门: 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阜政办[2007]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阳市第三次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
阜阳市第三次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为全面掌握我市文物资源的数量、分布、保存情况、环境状况,增强保护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和科学性,根据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皖政(2007)5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一)整合文物资源,增强文物工作的有效性,为准确判断文物保护形势、科学制定文物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
  (二)有助于增强全民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增强对历史文化认同感与归属感,增强凝聚力和自信心。
  (三)通过开展全市第三次文物普查,锻炼和培养一支业务精、素质高、作风硬的文物保护工作队伍。
  二、普查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阜阳市第三次文物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抓好落实。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组织,制定具体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二)深入细致,认真搞好实地调查。要深入群众,涉足实地,调查摸清每处文物遗迹的详细资料。
  (三)广泛宣传,发动群众。通过严密调查走访,全面掌握文物线索,确保调查质量。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普查内容:对全市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分布数量和保存情况,做好调查登记。普查内容以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
  (二)时间安排:2007年10月开始,到2010年12月结束,共分三个阶段进行。1.2007年10月―12月,准备阶段。主要任务是组织动员,配备普查设备,开展培训工作。2.2008年1月―2009年9月,全面普查阶段,任务是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单位的普查工作组开展全覆盖、不间断文物调查发现和梳查登录;3.2009年10月―2010年12月,普查资料整理、汇总阶段。
  四、保障普查经费
  各县、市、区政府要将普查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及时到位。
附:1.阜阳市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阜阳市第三次文物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杜长平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贾 臻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杨维洪 文化局局长
  陈继民  市建委主任
  成 员:贺 兵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高学娟 市教委副调研员
  冯 燕 市公安局副调研员
  李树成 市民政局副局长
  侯永贵 市财政局副局长
  赵兴富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陆 艳 市建委副主任
  贺子衷 市交通局副局长
  徐生德 市水务局副局长
  梁后柱 市林业局纪检组长
  范保玉 阜阳市海关副关长
  田 刚 市工商局纪检组长
  傅玉峰 市旅游局副调研员
  范如良 市统计局副局长
  康 剑 市宗教局副局长
  杜 枫 市法制办副主任
  王德金 市测绘院总工程师
  司学彪 市文物管理所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局,由杨维洪兼任主任,司学彪兼任副主任。
  附件2:阜阳市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阜阳市第三次文物普查领导小组)

  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市发展改革委
  配合文物部门编制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规划。将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规划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市教育局
  负责对广大教师和学生进行《文物保护法》等文化遗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会同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在学校普及历史文化知识,增强师生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三、市公安局
  依法指导、监督文物保护单位和馆藏文物的安全保卫工作。协助文物部门做好考古发掘时的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盗掘、盗窃、破坏、非法交易和走私文物等违法犯罪活动。指导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收藏单位做好文物保卫人员的培训工作。
  四、市民政局
  负责全市民政系统管理的革命文物等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会同文物部门开展本系统管理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普查、登记、建档及馆藏革命文物的鉴定、保护管理工作。
  五、市财政局
  负责将文物保护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文物保护工作的经济政策,监督文物保护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六、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将保护工作纳入用地审批程序,使之符合《文物保护法》和文物保护名录的有关规定。在受理需要动土的大、中型建设项目时,会同文物部门严格执行审批前的文物调查勘探制度。对涉及违法用地的,由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七、市建委
  负责我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的保护监督工作,监督各地在城乡建设活动中严格执行《文物保护法》和省、市有关文物保护的各项规定。指导各地在编制城乡规划时,把文物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和保护作为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会同市文物部门做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的申报、审查、审批工作。
  八、市交通局
  负责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公路、水运交通建设规划。在受理需要动土的大、中型公路、水运交通建设项目时,会同文物部门严格执行审批前的文物调查探控制度。做好公路、水运交通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配合文物部门禁止公路、水上运输旅客携带珍贵文物非法流通。
  九、市水务局
  会同文物部门做好全市大、中型水利工程中涉及的文物保护工作。建设用地涉及到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在工程立项阶段,由文物部门提供文物保护相关内容,将经费列入基建工程投资一并立项审批,在开工前,按照国家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复的文物保护专项内容和投资情况,由文物部门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十、市林业局
  会同文物部门做好文物保护单位内林木防火及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组织指导文物保护单位内的林木病虫害防治、检疫等工作。
  十一、市文化局(市文物管理所)
  负责对全市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制定全市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并予以实施,拟订相关保护政策。负责全市文物考古发掘工作的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落实文物保护措施。推进全市博物馆建设。宣传、执行有关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规范文物市场,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打击文物违法犯罪活动。加强文化遗产研究、宣传以及管理人员的培训,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的建立,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认定、登记、分类、建档、保存和传播工作。负责市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二、阜阳海关
  负责对进出境文物加强监管,严格凭文物出境许可证验放,防止文物非法出境。
  十三、市工商局
  协助文物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文物市场的经营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文物违法犯罪活动。
  十四、市旅游局
  负责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旅游发展规划。协助文物行政部门在旅游经营活动中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法》等文化遗产法律法规
  十五、市统计局
  会同文物部门做好文物普查统计的有关工作,指导文物部门按照国家标准,科学、准确地进行文物统计填报。
  十六、市宗教局
  参与研究制定相关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政策和规划。会同文化文物部门统一协调涉及宗教方面的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宗教活动场所,在从事宗教和旅游活动时,要坚持以保护文物为前提。历史上曾经是宗教活动场所的古建筑重新恢复宗教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
  十七、市法制办
  负责审查、修改和制定有关文化遗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十八、市测绘院
  会同文物部门做好我市文物普查的测绘工作及地图中的文物古迹标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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