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市价[2001]64号
辛集市物价局:
你局报来辛价字(2001)4号《关于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按照上级政策精神,并考虑你市计划成本测算情况及听证会和市政府常务会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向排入市政管网的污水排放单位和个人征收污水处理费。
二、原则同意你局报来的污水处理标准,但要分步到位。
1、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每吨0.20元;
2、工商企业污水处理费每吨0.50元,但2001年度按0.40元执行。
以上收费标准均按实际用水量的85%征收。
三、以水为原料和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及建筑行业可给予适当优惠,具体征收标准由你局商有关部门制定。农业、园林绿化专向用水不征收污水处理费。
此批复自2001年5月1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