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冀价工字[2001]51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工业盐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929号)精神,结合我省工业盐市场实际,确定我省工业盐价格如下:
1、两碱工业用盐价格由供需双方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主确定。
2、两碱以外其它工业用原盐、洗粉盐、再制盐最高出场价格分别定为每吨205元、283元和459元。省级最高平均批发价格分别为每吨275元、383元和589元;市、县级最高平均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375元、513元和739元(具体价格见附表一)。以上价格均含税、含包装费。不带包装盐的价格,在带包装费盐价上减收包装费15元。
2、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突破最高出场价格、批发价格、供应价格的前提下,自行下浮,幅度为20%以内;近场放销的,浮动幅度可超过20%。个别偏远地区确有必要上浮时,报省物价局审批,幅度不超过5%。
3、取消产区批发价格,省盐业公司为盐场提供销售服务,在坚持自愿的原则下,可从出场价格内收取工业盐服务费(具体标准见附表二)。
4、交货地点:出场交货为发运车站、港口的车、船上。
本通知自2001年6月15日起执行。
附表一
河北省工业盐最高批发、供应价格表
单位:元/吨
原盐 洗粉盐 再制盐 原盐 洗粉盐 再制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