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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定州等县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后的农村电价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03 生效日期: 2001-09-03
发布部门: 河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冀价工字(2001)84号

  保定市物价局:
  为了从根本上稳定农村电价,减轻农民负担,经研究,确定定州等13个县电力局在对农村低压电网进行统一经营和管理,实现县级电力企业直接收费到户的措施后,农村电价标准进行重新核定。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核定改革后定州等13个县农村电价见附表。该价格是上述县电力局直接收费到农村最终用户的价格,不得在价外向用户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如有违反,将进行严肃查处。

  二、改革农电管理体制是稳定农村电价、减轻农民负担的重要举措,请你们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改革措施和办法,以保证农村电价改革方案的顺利实施。
  本通知规定电价与体制改革措施同步实施。

附表:
  定州等县(市)农村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电价  电网维护费  电价  电网维护费  电价  电网维护费
  注:库区移民农业生产电价每千瓦时为0.37元
  附表:
  单位:元/千瓦时
  压电网维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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