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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销采矿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0-30 生效日期: 1997-10-30
发布部门: 地质矿产部
发布文号:

湖南省地质矿产厅:
   你厅《关于注销采矿许可证有关问题的请示》(湘地行发(1997)8号)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该请示的内容大体可分为三类。现逐一函复如下:
  一、采矿许可证未到期,采矿行为未停止的
   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矿山还有资源可采,且采矿权人仍在进行开采,属合法采矿行为,应予支持,并应鼓励残采。对于闭坑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提交闭坑地质报告、关闭矿山报告及有关资料,经批准后方能注销采矿许可证。

  二、采矿许可证未到期,采矿行为停止的
   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矿山企业因某种原因需要停产关闭矿山的,应当申请注销采矿许可证,办理注销手续。对已关闭停产并已全部撤出机械设备、人员的矿山,经查证核实,原发证机关可以直接注销其采矿许可证。对于法院裁定破产的矿山,应由破产清算组织申请关闭矿山注销采矿许可证,办理注销手续或申请采矿权转让。

  三、采矿许可证到期,采矿行为未停止的
   采矿许可证到期,采矿权人未办理延续登记而继续开采的,应作为无证采矿处理,原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废止后再申请采矿的,按新建矿山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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