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办字[2001]10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厅)、人事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人事局,省政府各部门办公室:
河北省首届社会主义新方志编修工作自1981年开展以来至今已进行20年,经过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修志工作者的共同努力,基本完成了本届修志任务。为了弘扬方志工作“求实、创新、团结、奉献”精神,进一步推动地方志事业的发展,经省政府批准,省政府办公厅、省人事厅决定对为地方志事业发展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及表彰数额
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自本届修志以来,各市、县(市、区)地方志办公室以及承担省志分志编纂的省直有关部门;先进个人的评选范围:所有参加修志工作的人员。
表彰名额:先进集体47个,其中设区市4个,县(市、区)36个,省直部门7个。先进个人210名,其中市、县(市、区)185名,省直25名(具体分配名额附后)。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2、领导重视支持修志工作,做到领导到位、机构到位、经费到位、人员到位、条件到位。
3、保证修志质量,按时完成修志任务,志书质量高。
4、重视开发利用志书资料,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作用突出。
2000年底尚未出书的修志单位,不得评为先进。
(二)先进个人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2、热爱修志工作,具有奉献精神,事业心强,作风扎实,工作勤奋,任劳任怨,在修志工作中起主导骨干作用。
3、努力学习业务知识,钻研方志理论,勇于解决修志难点,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高。
三、奖励办法
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在2001年第四季度召开的全省首届修志工作总结表彰大会上进行表彰。先进集体授予“河北省首届(1981年—2000年)修志先进集体”称号,颁发奖牌。先进个人授予“河北省首届(1981年—2000年)修志先进个人”称号,颁发证书。
四、组织领导及要求
为了做好此次评选表彰工作,成立河北省首届修志先进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选表彰的组织领导工作。组长由省政府副秘书长尹亚力担任,副组长由省人事厅副厅长张志毅担任;高万红(省人事厅考核任免奖惩处处长)、王史源(省地方志办公室主任)、许振彪(省地方志办公室副主任)、王广才(省地方志办公室副主任)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河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许振彪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刘雪林(省人事厅考核任免奖惩处副处长)担任。
评选工作要坚持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进行,逐级审核,保证评选质量。参评单位在组织本部门职工讨论推荐的基础上写出先进典型的事迹材料,经同级政府办公室(厅)及人事部门审查后,逐级上报。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人选分别填写《河北省首届(1981年—2000年)修志先进集体呈报审批表》、《河北省首届(1981年—2000年)修志先进个人呈报审批表》,撰写主要事迹材料(2000字左右),一式四份于2001年10月20日前报河北省首届修志先进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杨胜旗、王蕾,联系电话:0311—3014880—2303、2305,通讯地址:石家庄市友谊南大街9号,邮编:050051。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河北省首届修志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推荐名额分配表
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石家庄422
唐 山317
秦皇岛29
邯 郸421
邢 台421
保 定527
张家口419
承 德210
沧 州315
廊 坊211
衡 水313
省 直725
合 计43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