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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判人员在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中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7-17 生效日期: 1991-07-17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法(研)复[1991]3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法纪(1990)18号《关于刑法第 一百八十八条是否包括民事经济案件中的枉法裁判行为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审判人员在审判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过程中,徇私舞弊、故意颠倒黑白做枉法裁判,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 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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