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有关考试收费等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07 生效日期: 2006-02-07
发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现将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有关考试收费等问题的复函》(沪价费〔2006〕005号、沪财预联〔2006〕1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执行,并向市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票据购印证》的变更手续。 
  附件:关于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有关考试收费等问题的复函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六年二月七日 
 
 
关于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有关考试收费等问题的复函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你委《关于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等申请调整部分考试收费标准及收费立项、审定执收主体的函》(沪教委财〔2005〕78号)收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在组织下列考试时,按以下标准收取报名、考试费。 
  1、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费由14元/人调整为25元/人,不得另行收取成绩快递、电子信息采集、拍摄数码照片等其他任何费用。 
  成人高校招生考试报名费不作调整,仍按14元/人标准执行。 
  2、普通高校艺、体类专业招生报名费20元/人,考试费50元/科(考试费最高不得超过200元/人)。除此之外,各招生学校不得另行收费。 
  上海音乐学院、上海戏剧学院艺术类专业报考费标准不变,初试、复试、三试各100元/人。 
  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等教育自学考试报考费由35元/科调整为45元/科。 
  二、经市教委批准属于本市高校招生考试改革范围内组织的考试(如自主招生改革试点考试、专升本考试、插班生考试等)报名费不作调整,仍按14元/人标准执行。 
  三、同意增加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为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费执收主体,收费标准按沪价费〔2003〕41号、沪财预〔2003〕75号文规定执行,成人105元/人(其中上缴教育部考试中心35元/人)。 
  四、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票据由执收单位向市财政票据中心办理购印手续。 
  五、报名、考试费资金属于财政性资金,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按照规定分别缴入中央和市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批准的计划核拨。 
  六、按本函后,由执收单位到市物价、财政部门分别办理《收费许可证》、《票据购印证》的注册、变更手续。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4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