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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全市煤矿安全监管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25 生效日期: 2005-03-25
发布部门: 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昭政办发〔2005〕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全省煤矿安全监管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云政办发(2005)39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完善全市煤矿安全监管体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昭通市煤炭工业局为全市煤矿安全的监管机构,县区煤炭工业局为当地煤矿安全的监管机构。未设立煤矿行业主管部门的县区要明确职能部门负责辖区内的煤矿安全监管职能。
  二、各级煤矿安全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对本地区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监督煤矿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并组织复查;依法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负责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对煤矿职工培训进行监督检查。
  三、各级煤矿安全监管机构要加强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联系和合作,建立工作通报和信息交流制度及时通报行政执法情况及有关资料,完善联合执法机制,杜绝重复执法和“一事两罚”,努力提高执法效率;同时,接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指导。
  煤矿安全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级人民政府要予以高度重视。各级煤矿安全监管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落实责任,强化监管措施,加大监管力度,促进全市煤矿安全局面的进一步好转。
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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