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湘政发[1995]15号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省外经贸委、省经贸委、省招商局《关于加强我省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五月九日
关于加强我省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近年来,我省引进外资兴办“三资”企业发展较快,到1994年底,全省累计批准外商投资企业3237家,已投产开业的“三资”企业超过1200家。1994年出口创汇1.42亿美元。引进外资兴办“三资”企业,加快了生产企业的技术进步,促进了我省经济结构的调整;拓展了国际市场,逐步形成了我省出口创汇新的增长点;扩大了劳动就业,培养和锻炼了一批外向型经济人才。但目前全省“三资”企业的后续管理工作还比较薄弱,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有些优惠政策没有落实到位,对“三资”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摊派现象依然存在。为了进一步改善我省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的外商、港澳台商来湘投资办企业,并使其发挥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现就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机构。各级招商局(外经贸委,以下简称外资主管部门)是外商投资企业的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会同有关部门检查政策落实,监督合同执行,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服务、协调、指导和监督,指导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内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在建设、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外资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专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各级经贸委、经委、外经委、招商局要加强对工业外商投资企业经济运行的协调。
二、认真贯彻执行《湖南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金融、税务、海关、电力、供水、邮电、交通等部门要根据《湖南省鼓励外商投资条例》,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具体贯彻实施办法,支持外商投资办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和办公用地仍执行《国务院关于中外合营企业建设用地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01号)。
三、热情接受咨询和受理投诉。各级外资主管部门应热情为外商投资企业和投资者解答吸收外资的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依法受理中外投资者在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投诉。湖南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中心受理全省跨地区投诉或重大投诉,定期向社会公布各受理投诉机构名称、受诉范围、受诉电话。各地州市和各有关部门也要指定专门机构接受外商投资企业和投资者的咨询和受理投诉。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未在企业兼任高级管理职务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得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各地要严格按照劳动部、人事部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用人的规定,积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的要事前征求批准发证外资主管部门的意见。未经董事会同意,任何一方合营者或其他管理部门都无权解聘、辞退外商投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五、坚决制止“三乱”,为外商投资企业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明确规定外,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停工(停业)处罚或进行任何检查,均应事先征求同级外资主管部门的意见。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街道基层组织应严格执行湘政办发[1992]25号文件的规定,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向外商投资企业摊派钱物,不得占用外商投资企业的免税车辆指标购车,已占用的要坚决清退;外商投资企业按国发[1990]62号文件规定的配车标准购买的轿车免缴控购调节基金。
六、建立合同(章程)执行情况年检制度。各级外资主管部门要对已批准成立1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年检,检查内容主要是是否按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方式、出资期限投入资金等情况。年检由原审批机关本着方便企业、协调好各方面关系的原则进行。对那些未按合同(章程)规定期限缴资的投资者,要及时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规发出限期缴资通知;对那些资金长期不能到位、名存实亡的企业应予以撤销;对外商出资比例长期达不到25%的企业要暂停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七、完善和健全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以下简称两类企业)的确认和考核制度。对已经达到两类企业标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各级外资主管部门要帮助其及时得到确认,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对已确认的两类企业要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应补交考核年度已享受优惠待遇而减免的税费,对连续3年考核不合格的企业要取消其两类企业资格。
八、依法参加社会保障体系。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依法为企业的中方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待业保险基金。各保险公司要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特点,开辟多种灵活的、能为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所接受的险种,为他们安全生产提供可靠的保险保障。
九、加强人才培训工作,提高外资管理干部、外商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素质。各级外资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税务、工会、劳动、海关等部门加强对从事外资管理工作干部和外商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使他们学习国家有关涉外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有关业务知识,严格依法办事,提高办事效率,同时减少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失误。
十、建立和健全工会组织。各级总工会要及时指导尚未健全工会组织的外商投资企业,依据《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今后新开办外商投资企业,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在开业6个月内把工会建立起来。外商投资企业要支持工会的工作,在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问题时,听取工会的意见。企业工会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从事活动,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的同时,要协助企业完成各项生产和经营任务。
十一、加强劳动、安全、卫生、消防检查。各级外资主管部门要积极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所辖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设施和制度定期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坚决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严重违反规定、又不整改的企业,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业整顿,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省外经贸委
省经贸委
省招商局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