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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6-17 生效日期: 2004-06-17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发[2004]13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全国、全省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步伐,努力适应现代化建设对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各类实用人才的需求,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职业教育的重要地位,明确我市职业教育的发展目标
  1、加快职业教育发展,直接关系到人力资源的开发和劳动者技能素质的提高,关系到劳动就业的促进和改善,关系到城市竞争力和产业竞争力的提高,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市职业教育(包括高等职业院校、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和技工学校),得到了长足发展,培养了大批高、中、初级专门实用人才,为我市的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当前,我市改革开放与现代化建设已进入新的历史时期,要实现“两个率先”,必须深入实施科教兴市战略,真正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职业教育是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各区县、各部门务必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职业教育的地位和作用,认清职业教育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按照“统筹发展、协调推进”的原则,积极推进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从现在起到2005年,我市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任务是:
  至重点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年招生数的比例要保持大体相当;促进在宁各级各类职业教育的协调发展,市级以上重点职业学校达到90%左右;本市重点建设30所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校均1200人以上,其中10所在校生达3000人以上。按照教育部部署,做好国家级重点职业学校重新认定工作和国家级、省级示范专业建设。
  至积极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继续办好现有高等职业院校,有条件的国家级重点和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可创办高等职业院校和技师学院,或在部分专业举办高等职业教育,探索大专层次的具有较强操作和实践能力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模式。逐步扩大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招生数。鼓励中等职业教育毕业生,通过对口招生、成人高考、自学考试等诸多途径接受高等职业教育。
  至广泛开展各级各类职业培训。通过职业教育与各类成人职业技术培训,培训农村新增和剩余劳动力10万人;培训农村致富骨干10万人,农村从业人员的年培训率达到30%以上;培训城镇在职职工100万人次,全员年培训率达到50%以上;培训下岗失业人员10万人次,培训后再就业率达到60%以上。全市技术工人持证率由45%提高到65%。

  二、大力推进职业教育体制改革,加快形成政府主导、各方参与的多元化办学格局
  3、积极改革职业教育管理体制。职业教育的管理既要有利于调动各方面办学的积极性,又要有利于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逐步建立和完善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分级管理、区县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管理新体制。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并对职业教育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行业组织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教育的有关工作。全市各类职业学校的发展坚持整体规划、政策统一、资源共享、隶属不变的原则。各区县政府负责统筹规划本地职业教育,通过合并、联合、迁建等多种形式,盘活并优化配置职业教育资源。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土地、房产等教育资源置换的收入,必须全额用于中等职业学校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将中等职业教育资源挪作他用。
  4、改革职业教育办学体制。认真落实政府及社会各方面举办职业教育的责任和义务,充分发挥行业、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形成政府主导,行业、企业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多元办学格局。
  各级政府要在发展职业教育中发挥主导作用。区县政府集中力量办好1一2所起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鼓励和指导行业、企业和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区县、镇(街道)和村级成职教三级培训基地建设,承担提高农村成人思想政治和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任务。
  大力举办行业职业教育。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行业职业教育的协调指导,并继续办好现有的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行业组织要积极开展行业人力资源预测,制定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规划,指导行业职业教育、职工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参与相关专业的课程教材建设和教师培训等工作,有条件的可以举办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
  进一步发挥企业办学的积极性。企业依法负有实施职业教育和培训的责任和义务,要根据实际需要举办职业教育,强化自主培训功能,加强对职工和准备录用人员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形成职工在岗和转岗培训制度,实行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相统一的政策。
  积极发展民办职业教育。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经过批准开办的民办职业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优惠政策;民办职业学校师生享有与公办职业学校师生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对举办民办职业教育有突
  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鼓励公办职业学校引入民办机制。
  落实社会力量办学的各项扶持政策。支持企业在职业院校建立研究开发机构和实验中心。鼓励企业与职业学校联合办学,并积极为职业学校提供兼职教师、实习场所和设备。
  加强职业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支持职业学校、培训机构引进国(境)外优质职业教育资源、考试培训证书制度和先进教学经验,提升职业学校的办学水平。积极拓展职业学校对外办学的途径和毕业生海外就业市场。

  三、加大教育教学改革力度,创新教育教学模式
  5、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开展“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和社会责任感;重视文化和专业基础教育、职业能力教育和身心健康教育,重视培养受教育者的专业技能、钻研精神、务实精神、创新精神,提高其创业能力和适应职业岗位变化的能力,为受教育者全面发展和终身发展奠定基础。强化职业学校的技能教学和实践训练,提高实际操作水平,增强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鼓励职业学校与相关企事业单位共建与合作,利用其设施、设备等条件开展实践教学。
  6、推进教育教学创新。不断发展以市场为导向、贴近市场经济发展、面向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需求的专业,并积极探索和实践多元化专业建设的新机制。在科学规划、认真遴选的基础上,确定一批基础条件较好、发展前景广阔的专业,加大投入,重点加以建设。到2005年,全市要建成建设水平高、服务社会和经济发展能力强、具有较高社会声誉的30个以上省级示范专业和国家级示范专业。同时,通过示范专业建设,示范、辐射、带动其它专业加强建设,推动全市职业教育专业建设工作的全面展开,为受教育者高质量地就业创造良好的条件。大力加强技术工人尤其是高级技术工人和技师的培养和培训。积极推进课程和教材改革,开发和编写反映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方法、具有职业教育特色的课程和地方教材。
  改革教学管理制度。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培训项目和学习者的需要,采取灵活的学制和学习方式,推行学分制等弹性学习制度的改革和试点。实行教学活动与生产实践、社会服务、技术推广及技术开发的紧密结合,努力提高学生的实际技能和动手能力。积极发展现代教育技术和网络教育,进一步加强市职业教育信息网站以及全市职业学校校园网建设,开发职业教育资源和多媒体教育软件,为受教育者提供优质职业教育资源。
  7、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深化职业学校人事制度改革,推行教师聘任制,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拓宽师资引进渠道,鼓励企事业单位优秀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到职业学校担任专、兼职教师。职教专业师资在参评教师职称的同时,可参评相关专业的其它系列职称。大力推进“双师型”队伍建设,鼓励教师定期到企业进行生产实习和培训,选送教师到国内外著名教育机构、企业进行学习和培训。重视职业学校校长培训工作,实行校长持证上岗制度。不断提高全市中等职业学校专任教师学历达标率,培养和引进一批具有硕士学位和研究生学历的专任教师,实习指导教师要求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高级以上技能等级证书。培养一批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骨干教师、专业和学科带头人、名师、名校长和特级教师,其中省级以上骨干教师、专业和学科带头人50人。依法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持证上岗。
  8、促进职业教育协调发展。进一步做好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的有机衔接,扩大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进入高等学校尤其是进入高等职业学校继续学习的比例。高中阶段加强普职沟通试验,拓宽普职沟通渠道,开展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沟通的综合课程教育实验和综合高中(班)实验。全面推行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相结合、全日制与部分时间制相结合、职前教育与职后教育相结合的办学模式,努力把职业学校办成面向全社会的、开放的、多功能的教育和培训中心,满足求学者就业、升学准备、更新知识、增强技能等多种需要。

  四、大力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和再就业
  9、强化对职业培训工作的统筹力度,有计划地整合各级各类职业培训的资源,逐步形成规范有序、竞争开放的培训市场。深入开展“促就业、助致富”培训工程。依托职业学校、行业(企业)培训中心和各类社会培训机构积极为在职职工、转岗和失业人员等提供职业教育和培训;充分发挥农村成教中心社会服务功能,进一步推广农科教结合示范基地作用,有针对性地积极开展对农村致富骨干和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广大农民科技致富水平和农业生产经营能力,帮助农民拓宽致富、增收渠道。
  10、强化社区教育。整合社区教育资源,举办在职培训、转岗和转业培训,进行受行业委托的职业资格教育、再就业教育、在业和退休人继续教育、居民文化生活教育、青少年校外教育等,推进学习型城市创建工作。

  五、努力推进职业教育与劳动就业的有机衔接
  11、严格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和劳动预备制度。凡技术要求高、操作规程严格、直接关系到产品质量和消费者健康以及生产安全的行业和工种,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严格培训,实行先培训、后就业。用人单位招收、录用职工,凡属于国家和省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学校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一般职业(工种),必须优先录用取得职业学校相应学历证书和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个体工商人员,必须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现已进入就业准入岗位,但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用人单位必须在一年内完成其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劳动保障、人事、工商管理等部门要加大对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察力度,对违反规定的要责令其纠正并给予处罚。
  12、坚持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重。职业学校学历教育的课程和教学内容、教学安排应充分体现相关职业资格的要求,为学生在获得毕业证书的同时获得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创造条件。职业学校毕业生申请与其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及中级以下职业技能鉴定时,只进行操作技能考核。经人事、教育行政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职业学校相关专业毕业生,不受工作年限的限制,可直接申请参加专业技术从业资格考试,并免试部分科目。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业学校在职业技能鉴定中的作用,在条件较好、办学质量较高的职业学校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和鉴定工作。
  13、切实加强职业指导工作。大力开展就业指导和创业教育,引导学生转变就业观念,提高自主创业的能力。在充分利用社会就业服务体系的同时,建立市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专门为职业学校毕业生在本地或异地就业以及劳务输出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便利条件。支持职业学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工商、税务部门要制定优惠政策,适当减免有关税费。对外经济贸易、劳动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创造条件,积极协助符合条件的职业学校毕业生到国(境)外就业。建立学历证书与职业能力并重的用人制度,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切实保障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六、多渠道筹措经费,加大对职业教育投入
  14、进一步拓宽职业教育筹资渠道。在建立和完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以及公共财政体制的职业教育拨款政策和成本分担机制的基础上,积极推进职业教育办学投入机制改革,逐步增加全社会对职业教育办学成本的分担比例,努力改变当前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不足的状况。各级政府用于中等职业教育的财政性专项经费应逐年增加,并确保其占同级教育经费中的比例逐步提高。职业学校按规定收取的学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全额返还职业学校,不得冲抵财政拨款,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各级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应不低于同级普通高中。区县成人教育经费按照年人均定额0.5元,条件较好的区县可按人均1元,由区县政府筹措,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
  农林、科技、计划、财政、扶贫等部门在安排使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科技开发和技术推广经费以及扶贫资金时,要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农村职业学校、成人学校的技术培训与推广以及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
  15、企业应依法承担职业教育和培训费用。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并列入成本开支,市政府统筹0.5%部分,用于发展职业教育。对不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的企业,市政府全额统筹;对举办职业学校的企业,市政府不再统筹。市政府统筹部分将通过地方税务征收、财政统管、以收定支、分口使用。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共同研究制定职业教育和培训统筹经费年度预算方案,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市政府批准方可执行。
  16、积极运用金融、税收以及社会捐助等手段支持职业教育发展。金融机构要优先为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村职业学校毕业生开展生产经营提供小额贷款。认真执行国家对教育税收的优惠政策,支持职业学校办好实习基地、发展校办产业和开展社会服务,增强职业学校的自我发展能力。

  七、加强组织领导,为职业教育发展创造条件
  17、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实践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职业教育在富民强市、富民优先和“两个率先”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地位,把发展职业教育摆上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要改进工作作风,加强调查研究,增强服务意识,帮助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及时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各级政府要把职业教育工作列入领导任期目标,作为考核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之一。调动和保护社会各方面兴办职业教育的积极性,充分发挥行业、企业、社会中介组织和群众团体在发展职业教育中的作用。加强职业教育理论研究和政策研究,为职业教育宏观决策和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改革与发展服务。
  18、强化职业教育法制建设。积极开展职业教育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职业教育法制意识。依法加强职业教育管理,进一步规范职业教育秩序,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确保依法行政、公正执法,促进职业教育健康发展。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把职业教育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加强督导检查,纠正各种违规现象,努力提高职业教育管理水平。
  19、努力营造有利于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社会氛围。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大力宣传职业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和表彰职业教育先进典型,引导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的教育观、人才观、择业观,形成全社会关心和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的良好局面。

 
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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