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徐政发[2004]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坚决遏制重特大涉爆案件、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治安稳定,结合我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认真开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检查
各地、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从建设“平安徐州”、服务“两个率先”的大局出发,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的头等大事摆在突出位置,予以高度重视。各级政府要组织公安、安监、工商、国土等有关部门,按照“谁经营、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定期对涉爆单位逐一进行安全检查,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坚决堵塞安全管理漏洞。 对检查中发现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在查清违法、违规行为的基础上,依法坚决予以打击处理。对规模小、内部保卫组织不健全的涉爆单位,要督促其充实保卫力量,落实24小时值班守护制度,必要时按规定派驻保安。要加强对安全隐患整改措施的跟踪督查,组织保卫、守护人员强化外围巡逻防范,实行内外联动,共保安全。?
二、全面落实涉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严格实行责任倒查追究制度和监督管理责任制度
实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倒查追究制和监督管理责任制,是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重要手段。各地要与本辖区所有涉爆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逐一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全面落实涉爆单位法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公安、安监等有关部门也要督促各涉爆单位内部层层签订责任状或保证书,确保把每个环节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头。对发生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案件和爆炸事故的,要迅速查明原因,在分清责任的前提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开展倒查追究,从严查处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各地要强化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对因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导致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和发生爆炸事故的,要追究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严格规范雷管编号登记工作,健全完善编号雷管流向登记监控制度
各级公安、安监部门要督促涉爆单位,以准确记录掌握编号雷管的流向为目标,建立规范的雷管编号登记管理制度,切实发挥好雷管编号的监控管理作用。要逐步实施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对编号雷管实行计算机管理。要加强对编号登记与雷管编号质量的日常监督检查,认真做好编号登记工作,按标准样品的编号质量要求,严格对雷管编号质量的比对检验,确保所生产、经营、使用的雷管编号符合标准要求。要加强雷管编号登记管理业务培训,使涉爆从业人员和基层管理人员充分认识编号登记管理的重要作用,熟练掌握编号信息的含义和编号登记管理的规范要求,确保编号雷管逐枚登记,做到不漏登、不错登,领用、清退相符合。对不按规定进行雷管编号登记,以及雷管编号质量、识读、登记管理措施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按规定时限要求报送编号雷管流向的,要责令生产、销售、使用单位限期整改;经整改仍存在上述问题的,特别是因登记不严导致涉案编号雷管流向不清的,要责令其停产停业,彻底进行整改规范。对违反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未编号雷管的,要依法没收无编号雷管,并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积极探索新模式,大力推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统一管理
各地要不断探索对民爆物品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安全管理的新路子。一是实行“四个统一”。为彻底改变镇级民爆服务站层层加价等不规范收费现象,从源头上杜绝民用爆炸物品“四私”违法犯罪行为,减轻涉爆单位负担,各地要组织安监、公安、工商、计划、财政、物价等部门,摸清底数,统一规划,扎口管理,于年内全部取消镇级民爆服务站。民用爆破器材经营,一律由县(市)、区民爆物品专营公司直接销售配送到涉爆企业手中,实行“四个统一”,即由县(市)、区民爆专营公司统一经营、统一配送、统一爆破、统一清退,并由财政、物价等有关职能部门统一核定运输、爆破等服务收费标准。二是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安全管理。各级公安、安监部门要严格按照《江苏省民爆物品储存仓库安全管理等级评定办法(试行)》规定,对不具备储存条件的民爆物品储存仓库,坚决取消其储存资格;同时,工商、国土等部门要相应收回相关证照。三是规范民爆物品运输车辆。 各地民爆专营公司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由国家统一定点生产的安全可靠、带有防爆装置的运输车辆,严禁使用不符合运输安全的机动车辆和人力、畜力车辆运输民爆物品。 四是强化爆破作业现场管理。爆破作业由各民爆专营公司或涉爆单位组建专业爆破队伍,统一专业训练,对爆破作业现场进行合理设计,采用台阶式爆破,有效减少爆破事故的发生。 五是积极推广应用爆破新技术。各地要积极推广应用非电导爆管雷管技术,逐步取代“药壶爆破”和“二次爆破”等传统爆破方法,彻底改变因扩壶装药和二次爆破引发的涉爆事故。
五、加强涉爆单位审批管理,进一步整合零、散、小涉爆企业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涉爆单位的行政审批管理,特别是对采石矿山的审批,要统一行政审批程序。安监、国土、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要采取联合审批的形式,审批工作严格按照各自的审批范围、权限进行,审批手续齐备后,方可发放有关许可证件。针对目前资源审批零散、规模小、数量多,造成生产成本大、安全投入少、资源浪费,同时极易发生事故和造成爆炸物品流失等问题,各地要加大对零、散、小采石矿山的整合力度,集中范围审批,扩大采石矿山企业生产规模,减少爆炸物品使用单位数量,减少接触爆炸物品人员,从源头上减少安全隐患。?
六、建立民爆物品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不断提高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水平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领导,督促涉爆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强化对民爆物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要严格对民用爆炸物品从业人员的资质审查,经常性地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增强他们的安全意识。同时,定期对有关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使其熟练掌握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技能,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安全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全市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水平。?
二〇〇四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