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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01 生效日期: 2004-07-01
发布部门: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苏府办[2004]10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环保局等 5 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七月一日
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实施意见
  1998年,国务院批复的《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两控区)划定方案》中,我市被确定为酸雨控制区。2004年2月,省政府批准并印发了《江苏省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以下简称“省‘十五''计划”)。“省‘十五''计划”是我市“十五”期间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依据。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十五''计划”,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目标
  根据“省‘十五''计划”规定,我市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的目标是:2005年二氧化硫排放量比2000年减少20%,即2005年全市二氧化硫年排放量控制在20.04万吨以内,同时,城市二氧化硫浓度年平均值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酸雨发生频率有所降低。

  二、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现状
  我市酸雨、环境空气二氧化硫年均值和二氧化硫污染物排放情况见下表:
  (一)酸雨污染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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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份    │  2000 年│  2001 年│  2002 年│  200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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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降水 pH 均值  │   5.55│   5.19│   5.54 │   5.07┃
┠─────────┼─────┼─────┼─────┼─────┨
┃酸雨频率( % )  │   14.60│   21.18│  20.86 │   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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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环境空气二氧化硫年均值


┏━━━━━━━━┯━━━━┯━━━━┯━━━━┯━━━━┯━━━━┓
┃   年份   │二级标准│ 2000年 │ 2001年 │ 2002年 │ 2003年 ┃
┠────────┼────┼────┼────┼────┼────┨
┃年均值(mg/Nm3)│ 0.06 │ 0.033 │ 0.034 │ 0.034 │ 0.032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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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情况


┏━━━━━━━━━┯━━━━━┯━━━━━┯━━━━━┯━━━━━┓
┃年份       │ 2000年 │ 2001年 │ 2002年 │ 2003年 ┃
┠─────────┼─────┼─────┼─────┼─────┨
┃排放总量(万吨) │ 25.05  │ 22.00  │ 22.72  │ 21.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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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表中可以看出,酸雨频率呈逐年上升趋势,二氧化硫浓度年均值基本持平,二氧化硫年排放总量呈逐年下降趋势。但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全市电力等行业发展迅猛,二氧化硫控制将面临巨大压力。

  三、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综合防治主要措施
  (一)限制燃煤和燃油含硫量
  我市燃煤量较大,原煤、原油的自给率为零,使用低硫煤、油是减轻二氧化硫污染的有效方法。现燃用的煤炭或重油含硫量不得高于0.8%。
  (二)控制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
  1.严格控制新建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城市建成区和规划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扩建火电厂(机组);2000年以后批准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火电机组必须同步安装脱硫设施,达到二氧化硫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全市列入“省‘十五''计划”的17家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火电项目及配套建设脱硫设施的企业,其二氧化硫排放量应严格控制在1.56万吨/年以下(详见附件1)。
  2.有效削减现有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现有火电厂和2000年以前批准建成的火电厂,有25家企业的二氧化硫重点治理项目列入“省‘十五''计划”(其中列入国家“十五”计划的有15家),这些企业的治理项目必须按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执行(详见附件2)。其他火电厂的二氧化硫削减和治理项目,由当地政府制定计划并下达限期治理决定。
  3.关停污染严重的小火电厂。50MW及其以下的冷凝式机组的小火电厂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关停。建设新发电和热电机组时,可采取“以大代小”措施,加快老火电和老热电机组的淘汰。
  4.大力发展清洁发电技术。结合西气东输工程的实施,建设望亭发电厂、北京三吉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华宇电力分公司各二套350MW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已列入“省‘十五''计划”,详见附件3)。鼓励其他发电厂发展清洁发电技术。
  (三)控制锅炉、炉窑等工业、民用燃烧设备和工艺过程中二氧化硫排放
  1.2004年底,淘汰苏州市区禁煤区内4吨/小时及其以下的燃用高污染燃料锅炉;2005年底,淘汰苏州市区禁煤区和控煤区内所有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电厂和集中供热锅炉除外)、炉窑、大灶等燃烧设备。
  2.各县级市政府可结合各地实际,划定禁煤区域,推广使用清洁燃料,淘汰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和大灶等燃烧设备。
  3.结合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淘汰布局不合理、能耗物耗高二氧化硫污染严重、超期服役的锅炉、炉窑和生产工艺设备,推行清洁生产,减少二氧化硫排放。
  4.城市地区应统筹规划,统一解决热源,鼓励发展集中供热和以热定电的热电联产,代替热网区内的分散工业锅炉;热网区外新建燃煤锅炉的产热量应在2t/h以上,配套的脱硫设施脱硫率不低于80%。对无法实现集中供热的分散小锅炉进行技术改造。
  5.鼓励企业对其拥有的锅炉进行技术改造,推行清洁生产。对二氧化硫排放超标的锅炉采取以下措施:
  (1)产热量0.5t/h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必须限期改用燃油、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
  (2)产热量4t/h以下的燃煤锅炉必须使用低硫煤、洗选煤或工业型煤。
  (3)产热量4t/h以上的燃煤锅炉应进行更新或改造。在更新或改造现有锅炉时,应优先使用硫化床和高效层燃锅炉。采用层燃锅炉时,产热量10t/h以上的热效率应在80%以上,产热量小于10t/h的热效率应在75%以上。采用硫化床锅炉时,应添加石灰石等固硫剂,固硫率应满足二氧化硫排放控制要求。
  (4)产热量20t/h及以上的大中型燃煤工业锅炉应采取脱硫措施。如改烧低硫煤、烟气脱硫、采用循环硫化床锅炉等。
  (5)在进行烟气脱硫改造时,对已配备湿法除尘的工业锅炉可优先采用湿式除尘脱硫一体化工艺,如可利用锅炉自排碱性废液或企业自排碱性废液的除尘脱硫工艺,或双碱法脱硫工艺;对已配备干法除尘器的工业锅炉,可考虑采用循环硫化床烟气脱硫工艺。现有锅炉配套脱硫设施脱硫率不低于60%。
  (6)采用替换燃煤的方式降低二氧化硫排放。
  (四)加快城市能源基础设施建设
  1.逐步增大城市用电、气、轻油的比例,进一步提高城市气化率。在“省‘十五''计划”中,要求我市2005年的城市燃料气化率发展目标为95%。
  2.加快集中供热、热电联产工程建设,取代分散的供热锅炉,节约能源,减少城市燃煤量,控制二氧化硫排放。列入“省‘十五''计划”中需完善并扩大集中供热的24家热电业和项目名单见下表。
  “十五”期间全市完善并扩大供热企业名单
  地区
  完善并扩大供热企业名称
  苏州市区
  苏州热电有限公司、苏州华能热电责任有限公司、苏州市蠡口热电厂、苏州市外跨塘热电厂、苏州市江远热电有限公司、苏州市甪直热电厂
  张家港市
  张家港申州协联热电有限公司、华芳集团有限公司热电厂、张家港保税区热电厂、张家港市天欣热电有限公司江苏澳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厂、张家港沙洲纺织印染进出口公司
  常熟市
  常熟市第四热电厂、常熟市第二热电厂、常熟苏虞热电厂、常熟市印染总厂热电厂
  昆山市
  江苏省绿利来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厂、昆山市锦港实业集团公司热电厂
  太仓市
  太仓协鑫环保热电有限公司、太仓宏达热电有限公司、太仓新海康协鑫热电有限公司
  吴江市
  吴江丝绸股份有限公司盛泽热电厂、吴江鹰翔化纤有限公司热电分厂、吴江中良热电公司

  四、工作进度安排
  (一)2004年4月,完成对国家、省计划中二氧化硫治理项目进展情况的全面核查。
  (二)2004年5月,完成苏州市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计划实施方案的编制,上报市政府。
  (三)2004年6月起,对省“十五”计划中的有关项目建设进度实行双月报制度。各地每单月5日前将实施进度报送苏州市环保局。苏州市环保局汇总后上报市政府和省环保厅。
  (四)2004年9月起,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二氧化硫治理项目实施进度开展不定期督查,原则上每个季度一次。
  (五)省“十五”计划中二氧化硫治理的项目,建成一个,验收一个,原则上要求在2005年10月前完成。
  (六)2005年12月,迎接省和国家的检查、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工作责任主要是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要将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纳入党政领导干部环境保护政绩考核。对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工作完成情况要定期检查,并向社会公布。
  (二)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切实加强对防治计划实施的指导和配合。环保部门要加强对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做好环境监测工作;计委要加强对二氧化硫治理项目建设的指导和督促;经贸委要加强对产业结构调整、集中供热设施和淘汰、关停落后工艺、设备及企业技术改造等方面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建设部门、市政公用部门要加强对城市燃气等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督促和管理;有关控制二氧化硫排放的经济政策,计委、经贸委和财政等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推进我市二氧化硫防治的激励政策。
  (三)不断强化二氧化硫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1)继续推行区域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对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的单位,限期建设脱硫设施或采取其它有效治理措施,在限期内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停产治理;对有条件进入集中供热管网的燃煤锅炉,应督促实施集中供热。
  (2)加强重点二氧化硫排放源监测。重点二氧化硫排放源要安装二氧化硫排放在线监测仪(“省‘十五''计划”确定的13家企业名单见附件4)。一般二氧化硫排放源,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采样监测。
  (3)积极探索和建立二氧化硫排放配额有价分配制度和排放权交易制度。完善环境资源有偿使用机制和环境价格体系。对2002年10月1日之后不能通过“以新带老”等措施削减污染物的或达不到“增产不增污”要求的新扩改建火电项目,其新增二氧化硫排放量须通过排污权交易方式有偿获得排放配额。
  (四)积极筹措资金,加大二氧化硫污染防治投入。
  (1)产生二氧化硫污染物排放量大的新、扩和改建项目,其污染防治设施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和环保部门审批的要求建设,资金应在建设项目总投资中安排,并需保证。现有二氧化硫污染源治理项目的投资,本着“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治理资金应由企业自筹;城市燃气工程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主要由地方政府负责筹措。
  (2)发挥经济杠杆作用,拓宽融资渠道。一是加强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污费的征收工作,征收的二氧化硫排污费集中用于现有火电厂二氧化硫污染治理(附件2所列二氧化硫污染综合治理重点项目应列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进行安排),治理资金应按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程序优先安排。对个别治理任务重、时间紧、资金缺口大的企业,经平衡后可从环境保护专项基金中给予适当补助;二是鼓励燃煤电厂多发“清洁电”,降低脱硫机组的运行成本,减少二氧化硫排放。采取措施,对脱硫的火电厂要保证优先上网,逐步实现脱硫成本社会化。在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的条件下,适当增加火电厂脱硫机组发电量计划。在核定上网电价时,适当考虑脱硫设施的投资和运行费用;三是改、扩建机组采用低硫煤,可将脱硫设施安装在本厂燃用中高硫煤的老机组上,二氧化硫的削减量应大于改、扩建机组二氧化硫排放的增量;四是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地区,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现有燃煤锅炉,应有计划逐步停用;五是优先扶持削减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技改和治理项目;六是鼓励企业大力开发和发展适合燃烧洗选煤或低硫煤的工业锅炉和其他燃煤设施。

附件:1.“十五”期间苏州市新改扩建火电厂(机组)及配套脱硫设施建设进度表(略)
  2.“十五”期间苏州市二氧化硫污染综合治理重点项目进度表(略)
  3.“十五”期间苏州市清洁发电项目进度表(略)
  4.“十五”期间苏州市企业(机组)安装二氧化硫排放监测仪器进度表(略)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苏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苏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建设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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