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会人字第0930060085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蒙藏委员会会人字第0930060085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0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蒙藏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处理法制事务,特设法规委员会(以下简称法规会)。
第2条 法规会掌理下列事项:
一、年度立法计划及法规整理计划之审议。
二、法规制(订)定、修正、废止之研议或审议。
三、法规疑义之研议或阐释。
四、法规之搜集、整理及管理。
五、国家赔偿事件之处理。
六、其它有关法制事项。
第3条 法规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本会委员长指定本会简任人员一人兼任之。
第4条 法规会置委员五人至十一人,由本会委员长指派本会有关人员兼任或就学者、专家聘兼之。委员任期二年,期满得续派(聘)之。
第5条 法规会置执行秘书一人,承主任委员之命,处理日常事务;工作人员一人,受执行秘书之指挥监督,办理法规会业务。
前项人员,应由本会法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6条 法规会视业务需要,不定期举行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之,并为主席。主任委员未能出席时,应指定委员一人代理之。
第7条 法规会委员会议之决议,应有全体委员过半数之出席,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数时,由主席裁决之。委员应亲自出席法规会委员会议。但由业务主管兼任之委员,如未能亲自出席时,得指派代表出席,并通知法规会。
前项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数,并参与会议发言及表决。
第8条 法规会委员会议开会时,得邀请本会有关单位、人员或学者、专家列席。
第9条 法规会委员为无给职。
第10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