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4年7月14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杨卫泽
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现决定对《苏州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五条。
二、删去第十六条。
三、删去第二十一条。
四、删去第二十三条。
五、删去第二十五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苏州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2004年修正)(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