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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坚决制止利用换发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搭车收费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5-04-13 生效日期: 1995-04-13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3月24日,辽宁省瓦房店市近200名出租车司机,因对该市在换发九二式机动车牌证中的各种收费不满,集体驾车到市政府上访。经了解,引发这次事件的原因是一些部门根据省、市政府的有关文件,借瓦房店市公安局换发九二式机动车牌证及进行车辆年检之机,搭车收取“农村教育基金”和“城市增容费”每车1300元;“尾气排放费”大车每辆35元、小车每辆30元;“仪表检测费”每车60元等项费用。这种做法完全违反了公安部关于启用、换发九二式机动车牌证会议纪要精神和《公安部关于认真纠正利用换发九二式机动车牌证乱收费等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4〕92号)规定,更不符合《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国发〔1994〕41号)文件的精神。现在,《人民警察法》已经颁布实施,瓦房店市公安局对违反《人民警察法》的错误指令既不抵制,也不报告,违法行政,直至引发大规模的群众上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当前,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违反法律法规,指令公安机关从事超越人民警察职责范围活动的问题,全国换发九二式机动车牌证工作中,也有不少地方出现搭车收费问题,这些错误做法,损害了政府和公安机关的形象,影响了公安机关正常业务工作的开展,必须坚决制止和纠正。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公安部和国家计委、财政部有关换发九二式机动车牌证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同时,要注意及时帮助交通管理部门解决换发九二式机动车牌证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证启用、换发新牌证工作健康、顺利进行。对那些存在问题较多,一时又难于协调解决的地方,省、区、市公安厅、局要及时将情况及意见报告公安部。 
  二、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人民警察法》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公安机关全体人民警察都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人民警察法》,自觉以《人民警察法》规范自己的执法行为。遇有超越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公安机关要向党委、政府报告,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并依照《人民警察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同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绝不允许不抵制、不报告,超越职责,违法行政。 
  三、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启用、换发新牌证工作中要强化服务意识,努力改进工作。换发机动车新牌证是一项政策性、群众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在坚持严格管理、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要积极探索交通管理工作改革的新路子,简化手续,采取有效措施方便群众,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树立、维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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