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珠府〔2005〕107号
为加强对我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行为的管理,保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决定,在今年年底前集中一段时间,清理整治市区住宅室内违法装饰装修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近年来群众投诉而又没有解决的各类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违法问题,进行清理登记,建立档案,并依法进行查处,防止新的违法行为发生。重点整治以下违法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的。
(五)其他行为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
二、由建设部门组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机构,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摸底。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入现场调查取证,视个案情况责令限期改正,或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限期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由市供电、供水部门依法暂停水电供给。对恶意拒绝、阻挠执法人员实施调查或现场检查的,依法予以处罚。
三、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机构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自觉纠正违法装饰装修行为,并记录存档,及时报告城市管理部门。广大市民群众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开展整治工作,及时检举、控告和投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住户正常生活的违法行为。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月十日